副检察长抢房不成 造假报复诬罪

楼主:bxhgzhn 字数:22900497字 评论数:136495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6、
霍春雷违反回避规定。2008年6月3日,霍春雷逼申诉人委托他去卖房子,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做了公证。这时霍春雷与申诉人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其他关系,霍春雷本应主动回避,可他非但不回避,反而利用职权和代理人的便利条件,对申诉人继续侦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姜伟说:“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不会有公正的结果”。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7 12:51:24 发布在 天涯杂谈
请求大家帮转,让我能早日洗冤!
bxhgzhn2021-01-27 15:06:4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7、
违法扣押房屋。自2008年6月3日霍春雷替申诉人卖房子,2008年7月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时,房子手续仍在霍春雷手中,没有依法移送到法院,判决中也没有涉及房子。霍春雷这么做合法吗?他的目的何在?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7 15:56:1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相关事实均有证据,我恳求大家帮我转载顶帖!
bxhgzhn2021-01-27 16:44:1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8:
本溪第三制药厂文件 本药发[2004] 1号 (原文转载)
关于清收账款的提成规定

为加大清欠力度, 减少货款损失, 经厂研究并报集团同意, 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清收本厂1999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账款的厂内外员工均可按本规定办法提成。
二、对清回货款,按账令分段提成。
凡账令超过6年以上的,既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收账款,厂内职工按40%提成。非本企业职工按60%提奖。
账令在5年以内的,既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应收账款厂内职工按30%提成,非本企业职工按50%提成。
本企业职工拟按企业外部人员提成,必须提前三个月与企业签定不少于一年期的停薪、费用自理合同。
三、提成兑现办法及费用核算:
1、直接清回货币的,按入本企业账面金额计算提成;
2、清回实物的,按变现后货币金额计算提成;凡清回物资一直闲置不能变现时,暂不提成。
3、非企业员工的清欠费用一律自理。
4、本企业职工清欠费用与凊回货币,相抵为零时,不予提成;为负数的,负数绝对值额由本人自理。清欠差旅费与提成数之和等于或大于实际清回款额的,不予提成,
四、关于债权接续和确认的奖励办法:
鉴于企业应收账款均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现状,对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债务人具有足够清偿能力的,通过取得书面债权确认文书,使债权接续的,可按不超过5%的比例适当奖励,债仅实现后可按10%的比例补足差额。
五、所有清欠提成,均须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从提成中直接扣缴。
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溪第三制药厂。
七、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本溪第三制药厂(公章)

bxhgzhn2021-01-27 17:26:1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徇私枉法、违法办案,谁来管?
bxhgzhn2021-01-27 18:27:3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9:
2004年11月13日我写给三药厂主管机关-本溪化工集团的汇报《关于清理上海住房及支付经费的说明》的主要内容:

今年初,在集团开会时,我们得知三药厂在上海有一套房子是公产。
我们不止一次地翻阅财务档案,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1993年有一笔转往上海中医学会的款项19万零89元,经陈xx等人之手, 我们又找了很多知情者才弄明白: 因为当时厂里要在上海成立办事处, 需要购套房, 但上海的住房政策是不卖给外地人住房, 是以上海中医学会秘书长邬xx的名义购买的, 据说当时还同邬签了协议.。但协议、房票、购房收据、房门钥匙究竟在哪?我们一无所知,根本无法证明此房是三药厂的。为了寻找这些证据,我们先后找了姜xx等十二人了解情況,终于有了些眉目。清还是不清,清就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不清企业更没钱花,我只好个人先垫付。(期间经历了很多艰苦细致的工作(略),直至2004年10月将房子清回。)
汇报人张汉宁2004年11月13日
注: 此汇报材料1、上报化工集团 2、在全厂职工中通报

bxhgzhn2021-01-27 19:13:2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谢谢大家帮忙转帖,正义永在。
bxhgzhn2021-01-27 20:10:1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10:
2008年8、9月间我写给本溪市政法委、本溪市检察院的信的主要内容:
市政法委囗市检察院:
我叫张汉宁,老三药厂(留守)书记兼厂长。今年3月19日明山检察院因我在2004年从上海清回一套房子对我立案,办案负责人霍春雷5月扣押了该房房票;6月办理了出卖该房的委托公证书;对我釆取了取保候审。现在霍春雷又以涉嫌贪污罪起诉我,这对我是不公平的。我为企业费尽周折,在心脏支架手术仅五个月的情况下清回了上海房子,使国有资产没有流失,企业渡过了最艰难阶段。这虽说不上有功,但也没理由给我治罪。
事情简单经过(略)。
在上海找到邬xx, 并在他那找到三药厂与其签定的购房协议。当时上海房产部门规定公产房不能上市交易,这样就必须先办理该房的私产,我垫资买了邬的私产。当年邬75岁高令,又买了邬的私产,一旦有变故,自已无法交待。在上海房产部门答复民宅不能更企业名旳前提下,加之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收回。情急之中暂落自已名下,简单地认为:先把房子清回来,日后集团处理也方便。况且,此房巳被一位邹姓人员占住两年之久。
房子清回的第二天我直接到集团向杨总作了口头汇报,随后又以书面形式汇报,把房子交给集团处理。
集团根据本药发(2004)1号文件《关于清收账款的提成规定》,于2004年11日24日和11月29日两次会议作出决定:房子作价40万处理给我,按厂外人员60%提成,,让我交16万,清欠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负责。但厂文件规定:“厂内职工按40%提成,非本企业职工按60%提奖。”文件还规定:“本企业职工拟按企业外部人员提成,必须提前三个月与企业签订不少于一年期的停薪、费用自理合同”.对此我向集团提出了自已的看法, 并向全厂职工通报. 副厂长王xx主持会议, 大家认为我得按厂內职工40%的规定执行, 但集团仍然坚持原来意见, 我服从了集团决定, 于2007年9月前将16万元交清, 凊欠所发生费用分文未报。(略)
以上所说完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负法律责任。恳请市政法委囗市检察院领导百忙之中处理此事,为我作主,为我洗刷这不明的罪名。
2008年8月25日 囗2008年9月1日
bxhgzhn2021-01-27 20:55:0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坚定相信党的“十八” 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bxhgzhn2021-01-27 21:09:2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1、霍春雷随意否定企业规章制度,践踏企业自主权。三药厂《关于清收帐款和提成的规定》中规定清欠范围,是三药厂1999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帐款,这部分帐款都被界定为呆、死、滞帐,其中包括货币和实物。申诉人是根据三药厂规定进行清收帐款和提成的。这处房子清回后,无论化工集团领导班子,还是三药厂全体职工,均承认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清欠。申诉人根据三药厂规定,清欠前向主管经理请示,清欠后,又向化工集团班子报告。这个提成方案是经化工集团两次开会研究,决定按厂外人员提成比例给申诉人提成。三药厂《关于清收帐款和提成的规定》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一旦颁布实施,在企业内部具有法律的效力,企业的全体员工都受到规章制度的约束,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人执行化工集团的决定,有什么不妥?霍春雷先入为主,为了个人利益和成绩,随意否定企业规章制度,随意否定集团班子的决定和会议纪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8 12:11:1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请求大家帮转,让我能早日洗冤!
bxhgzhn2021-01-28 12:48:0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2、
霍春雷伪造、隐匿证据。在清欠过程中,上海中医学会秘书长交给申诉人一份“住房协议书”复印件,上面没有三药厂的公章,申诉人又交给了霍春雷。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这份协议书,上面却盖有三药厂鲜红的公章,并附有一段文字。内客是:“此复印件系三药厂档案室存档保存在上海相关手续,由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供”。霍春雷这种做法既是伪造证据,又是嫁祸于人。目的只有一个,捏造事实,陷害无辜,徇私枉法。在2008年3月19日、20日,霍春雷分别对化工集团纪委书记和原总经理送达《询问通知书》,二人也按时到达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可是卷内只有两份《询问通知书》,却没有二人的笔录。笔录哪去了,笔录内容证明了申诉人无罪,所以霍春雷隐匿不予出示。原总经理证实用房子作价提成是“集团班子专门开会做了研究,会议是我主持的”。可是案卷中的会议纪要却是另一人主持的,也不是专题会议。虽然不是那个会议纪要,但同样证实了用房子作价提成是集团班子研究决定的。可是,原总经理主持的会议纪要哪去了,为什么不出示?对此,申诉人多次要求检、法机关进行调取,可至今没有结果和说法?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8 13:20:2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相关事实均有证据,我恳求大家帮我转载顶帖!
bxhgzhn2021-01-28 15:03:0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3、
不履行告知义务。霍春雷在2008年3月28日委托上海信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鉴定。可是,鉴定结论始终不告知申诉人,只在庭审中匆匆宣读一下。这种做法剥夺了申诉人法律赋予的权利,是违法行为。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8 17:09:0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徇私枉法、违法办案,谁来管?
bxhgzhn2021-01-28 18:26:24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4、
霍春雷违反法定程序侦查。2008年7月21日霍春雷将申诉人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科,8月18日审查起诉科给申诉人下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说明案件侦查终结,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可是在卷材料证明,化工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笔录却形成于2008年9月19日至23日,很多一部分人言词证据形成于23日至28日,有的还形成于11月5日。卷宗中并没有补充侦察的法律文书,为什么霍春雷对申诉人侦查从未间断。他为什么要违法办案?是谁赋予他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这些都属于非法证据,不但没有被排除?却成为定罪的依据。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8 19:42:1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谢谢大家帮我转载顶贴,正义在人民心中!
bxhgzhn2021-01-28 20:36:24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5、
霍春雷指供诱供。无论是申诉人的笔录,还是其他证人的笔录,指供、诱供的问话充斥其间。2008年5月19日,在对申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霍春雷表示,只要申诉人的态度好,听从他安排,申诉人的案子不再处理了,而且清欠中垫付和交的费用,也返还给申诉人。因为他代表检察机关,所以申诉人相信了他,按照他的安排违心地委托他去替申诉人卖房子。其结果他有了成绩,升官发财;申诉人有了罪行,沦为阶下囚。仅此一点,就可看出其人本质,事实已证明了这一点!在询问证人时,霍春雷不是启发和诱导证人,就是威胁证人,指引或控制证人的证言方向。尤为明显的是化工集团五位领导人的证言不仅雷同,问答也互为翻版,显然是在霍春雷导演下形成的。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8 21:11:2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的霍春雷无视事实,无视法律,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导致我蒙冤受屈

证据6、
霍春雷违反回避规定。2008年6月3日,霍春雷逼申诉人委托他去卖房子,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做了公证。这时霍春雷与申诉人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其他关系,霍春雷本应主动回避,可他非但不回避,反而利用职权和代理人的便利条件,对申诉人继续侦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姜伟说:“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不会有公正的结果”。
以上都有证据证明!
bxhgzhn2021-01-29 12:58:30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