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透析机场拾金案的司法问题和警方弱智

楼主:谁是谁非任评说 字数:3040字 评论数:6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透析机场拾金案的司法问题和警方弱智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捡拾”价值300万左右的黄金,被公安机关作为盗窃罪的嫌疑进行侦查,对于这个案件的深层次问题,本人作为律师在法律层面上再思考一下。
本案嫌疑人的抗辩是作为拾金而昧,对于这样的案情,我们的法律说是捡拾大额财物拒不交出的才是犯罪,但是嫌疑人的辩称她没有拒不交出,因为在警察到她家询问的时候,她没有抗拒交了出来了,因此没有拒不交出不是犯罪,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辩解是无法成立的,因为她是机场工作人员,是负有特定的义务的人而不是机场的普通旅客或者过客,机场是要求捡拾到财物要交机场保卫部门的,因此她把上述黄金拿回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交出,这与机场的旅客是不同的,而且她当时如果按照机场的规定交给了机场保卫部门,永远不可能是犯罪,盗窃的嫌疑也肯定不会有!所以嫌疑人至少是侵占他人遗忘物的罪名成立,给嫌疑人取保候审是不合适的。所以抓住她没有按照规定交出黄金,这是对于警方第一个有利的关键点,但是警方没有抓住导致非常的被动。
其二的关键点是这个案件触发了盗窃和捡拾的司法边界,我们在别人的家里捡拾东西能够算是捡拾吗?这肯定是偷啊!而在旅客使用的行李车,旅客并没有把这个行李车交还,虽然旅客没有看见但是肯定没有遗忘这个东西,这样的捡拾还是有偷窃的巨大嫌疑,我们说的捡拾是指捡拾他人的遗忘物和隐藏物,但是本案中失主显然没有遗忘和隐藏这个财物,我们在进一步想一下这样的场景:你把行李放在车里办机场手续,一个小偷见你没有注意到你的行李,就把你的行李给拿走了,这样的行为是偷是捡?所以如果把此案一定要定罪为捡拾后,很多小偷的偷窃行为也是可以以捡拾来抗辩的。
本案尤其是她还有特殊的身份!而且就她的身份再引申一步,把本来应当交给机场保卫部门的东西拿回家,算不算偷窃呢!如果按照规定,对于清洁工在机场发现的遗忘物应当归机场保卫部门寻找失主,找不到失主归国家,此时的失物的占有权归机场保卫部门,她作为机场工作人员把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工作单位某个部门占有的财物给私自拿走,不是犯罪吗?机场是属于国家的,侵占国家财产几百万,死刑都可以了,比盗窃更重。对于机场的行李车里面有行李的情况,一般除了小偷,你会去捡其中的行李吗?而她的身份就是回收行李车的,对于行李车的财物要上缴,所以她的捡拾应当更有定罪为偷的意义,否则我们在机场只要是没有看到行李车,都可以被工作人员捡走,那么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因此警方没有把她的特定身份这一点给抓住,第二次显示了警方的弱智!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就是失主是怎样报案的问题很关键,失主如果是按照丢失财物进行的报案,无论如何警察也是无法把失主按照遗忘巨额财物的案件变成盗窃的!而就现在很多案件有案不立的情况,失主要是按照遗忘财物报案,估计警察也不会管。所以失主肯定是按照财物被偷窃报案的,失主如果报案说当时他没有遗忘财物,那么失主没有看见的时候都可以捡吗?很多小偷就是趁失主不备这样“捡拾”东西的。而失主如果是丢失却报案为盗窃,报假案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此案警方最大的弱智就是没有把这一点抓住,因为这样就可以把警方从争议的漩涡中摘除,失主在此要承担他自己的责任,他当时是否丢失了财物,还是他没有遗忘是被人乘其不备秘密的拿走。
这里警方连续犯下三个巨大的错误,没有抓住对于自己有利的情节,而深圳是中国非常发达先进的地区,在深圳警察都是如此,就更加可以理解在全国警察是什么样的素质!而本案嫌疑人的经济能力和社会权势,案件应当是不会有什么腐败因素和人情因素的,应当是警方想要禀公办案的,但是即使是秉公,面对社会媒体的压力调集了警方的精英,在司法问题上还是如此的弱智,抓不住对于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能不说是警方的愚蠢。
这个案件能够起到这样大的波澜,首先有媒体的先入为主的问题,在侦查阶段警方保密是应当的,记者主要采用了是嫌疑人的说法,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但是能够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还有另外的问题,问题更加深入地是对于盗窃罪的定罪怎么样才是最合理,本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怎么样的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盗窃,建设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才是大家更加关心的问题。
这里问题真正的关键本人认为是此案进行客观归罪是非常不妥的,我们犯罪有四个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里的关键是主观方面是否有盗窃300万的犯罪故意,对于她捡拾这个包裹的时候,肯定不会知道里面是黄金价值300万的,这与明知有300万的黄金仔细谋划进行盗取的主观动机绝对是不同的,从她的主管动机想占有财物的金额来说,能够期望有万元就到顶了,我们把这个实际上她根本没有想到的天文数字的财物作为她犯罪的主观动机,肯定有客观归罪的重大问题。
对于盗窃罪的客观归罪是我们司法上的一个普遍问题,小偷偷钱包,超过1000或者2000(各地规定不同)以后就是犯罪,少于这个数字就不是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小偷在公众场合盗窃所主观的动机应当是不确定的,他不会因为人家钱包里面超过1000块就不偷的!而小偷这样的掏包即使是偷窃几块钱,其主观的恶性也与市井乡村邻里间的小偷小摸绝对不同!这里还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就是天价葡萄的案件,盗窃的民工也是不可能知道科学实验的葡萄的巨大价值的,定罪也是客观归罪,为了规避这样的问题最后以葡萄价值证据不足了事,算是暂时解决了问题。
本人认为对于盗窃面对不特定的对象,我们应当按照一个平均合理的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这样就可以避免如小偷掏包的金额不足和机场拾金案这样的数额定罪过重,彻底避免当今中国司法对于盗窃犯罪中的客观归罪问题,让罪行的处罚更加公平。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机场拾金案如果是捡拾遗忘物,嫌疑人是看到里面的物品的,按照300万定罪从重是非常合理的,而盗窃是面对不特定的物品事先主观没有300万的故意的,如果我们按照一个特定的数额对待,最后的罪行的量刑上两者是相当的,这样对于她的罪名也就没有这样激烈的争论了。
而对于小偷,连续偷十次达到2000块和一时贪财偷了2000块的主观恶性显然不同,对于在公共场所以盗窃为职业就更不同,但是按照我们的法律定罪都一样的,这是不利于打击盗窃犯罪的!而如果以每次盗窃不特定对象有一个固定的金额认定的话,这样的罪行就大大地不同!而在国外对于每一次的盗窃都可以单独的定罪,中国却是把所有的盗窃数额加起来计算量刑,中国的做法对于惯犯和职业罪犯显然是偏轻的,因此中国的小偷横行也与司法的环境有关,我们打击这些惯犯和职业犯罪的力度是不足的。
而对于我们的旁观者,我们所更加需要的就是司法更加公平合理,这公平合理的司法环境是我们置身其间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而如果机场清洁工捡拾的财物不上缴就是犯罪,这样失物都上缴,都可以进行失物招领,实际上是对于我们每一个可能坐飞机的人,就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因此此案的现实意义也是很大的。而对于警方的弱智,我们也是善意的提醒一下,警方对于司法的理论水平,是否也要加强一下。

谁是谁非任评说2009-09-16 11:58:00 发布在 法治论坛
此案变成侵占遗忘物还说得过去,但是变成自诉就是由警察逃避责任的重大嫌疑了。
虽然这样的案件规定可以自诉,但是没有说不能公诉,而且对于应当重判超过3年的案件(该罪名最高五年)就应当公诉了。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就是当事人是不愿追究了吗?当事人报案已经是追诉了,无论是盗窃还是丢失借助警察的刑侦力量,就已经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了。
当事人事后受到舆论压力放弃追诉应当是不予准许的。别看是一个清洁工,能够进入机场的背后有很多黑恶势力的,河南帮很厉害的。

谁是谁非任评说2009-09-30 10:32:21 发布在 法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