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武汉许天武的刑事申诉案件拒不立案复查,其理由是“在当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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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许天武

七论“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

——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自2008年下半年,本人在全国的一些网站上发表了以“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为标题的论文。文中全面地陈述了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对我炮制的一起错案、冤案,以及我20多年不间断申诉的艰难历程。后来还陆续发表了再论、三论、四论、五论“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虽然在网上公开地抨击了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当权势力,但平反冤假错案的情势并不让人乐观。

从2012年2月18日到2013年12月26日,本申诉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和湖北省高院网站以及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多次投诉的经过情况,现如实公布,请大家关注一下。

许天武 2013年12月31日

【一】2012年2月1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略)

(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硚口区法院(19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判决书所谓“毁灭证件罪”的错误判决;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纠正错案程序撤销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我的错误指控。)

办理经过及结果

1、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2-21 16:01)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2-21 16:09)

3、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2年2月24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2-24 15:08)

【二】2012年2月2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呈请湖北省信访局 转

湖北省高院立案一庭:

我于2月18日向湖北省信访局门户网发了申诉信(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省信访局网上说已转省高院办理。近天打开省信访局网站,发现了省高院立案一庭的答复,全文如下: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2年2月24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2-24 15:08)

我的这一申诉案早已是通了天的,全国的几十家网站反复发表和转载了我的申诉内容,只要点一下鼠标,所有的信息都会一目了然。例如:天涯论坛,凤凰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复兴论坛民声民情等,以及新浪网博客XU570997476、红莲大仙的博客等等,每天都有我往上发的帖子,我们是活一天申诉一天,“愚公移山,挖山不止”。或是你把“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这几个字在电脑主页上“百度一下”,有关资料就一清二楚。所谓“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简直是鬼话加屁话!你们是装聋卖傻,拖一天算一天,挡一回就能管一些时。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你们不运用,一推了之,实属极不负责的庸懒散作风!

由于在网上找不到湖北省高院的申诉方式,只好再请省信访局网站转达。

下面将我的申诉理由和过程再转抄如下(省高院要求的“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8 16:06:4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我的错案是怎样形成的?

1984年9月,我由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的一个部门下到区工业局的一个新开办的经销单位帮助工作。这个单位的经理付扬志安排我负责行政管理的事务,附带经管他设立的小金库。他把营业外收入要我找个本子记个流水帐,用以报销部分招待费,发奖金、红包之类的支出。小金库的收支情况都是经过付扬志严格审批实行的。大约过了一年以后,有一天晚上付扬志要我拿出小金库的全部资料,交给他审核后,我们俩把帐单都销毁了。尽管我当时不愿意这样处理,但他的决定别人是改变不了的。他声称:“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一人来承担,不要你来负责什么责任。”计划经济年代,上面对下面政策管得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多取得多一点的自主权或为小团体职工多增加点利益,一些单位有小金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时发奖金要经过上级批了才能发,更不用说发红包,业务招待费开支多少也是有限制的。付扬志要把小金库的帐单销毁掉,无非是为了掩盖一些不公开的收支情况,不给上面检查留下证据,尽量不让人家揪辫子,而一烧了之。

私设小金库在当时来讲,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即使是销毁了帐单,这种行为也并没有触犯刑法,而不被认为是犯了罪,只会受到批评教育最多给予行政处分而已。但到了后来,硚口区当局却把事情看得很严重,把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上升演变成是犯了“毁灭证件罪”,对当事人给予无情打击,制造了法制史上一起十分荒谬的错案。时至今日,这起错案还未能公正地了断。

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趁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1986年5月10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将付扬志的案子移交给了硚口区检察院。5月12日区检查察院以犯有贪污的罪名将付扬志逮捕。

付扬志被抓后,在硚口区引起较大反响。区政府的有些领导以前还想保他,现在也觉得无能为力了。区里的工作组号召大家揭发检举。在后来的一个多月里,我也主动地将1985年第一次销毁小金库的资料和1986年4月2日晚上“翻墙入室”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小金库及和付扬志处理帐单的情况,向组织上作了如实的交待(即“自首”行为),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利用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在看守所内收到这份起诉书后,我才得知付贪污的具体事实,在此之前我是不清楚的。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当时没有上诉,在里面关了半年,被整得浑身伤病,奄奄一息,只想早点出去。心想以后还有申诉的机会。然而申诉之路却显得太漫长了……(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9 15:03:5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2》我的申诉理由

一、 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属于证件之类的东西

我被放出来之后,就开始着手申诉活动。我的申诉理由首要一条,认为“毁证件罪”定性不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证件。销毁的东西不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我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中有关“证件”的解释,并没有发现有明确的规定会计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其中最具权威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它的2004年第2版第389面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小金库用以记账的本子和报销的白纸条、单据等不属于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是很随意的东西,它与户口、身份证之类相隔很远。小金库的账单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会计凭证,但它绝对不可以被认为是“证件”。

硚口区法院是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67条作为判罪的依据。当时的刑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刑法,文字很简练,第167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硚口区法院按照刑法中规定的类推法:第一步类推小金库账单等同于财务部门正规的会计凭证;第二步把会计凭证类推等同于证件;第三步就得出结论:小金库的账单就等于是“证件”。进而认定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就是犯了“毁灭证件罪”。硚口区法院事实上采用了类推法,但他们却并没有按刑法第79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硚口区法院仅以刑法第167条给我们定的“毁灭证件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毁灭证件罪”和后来新增的“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罪名,他们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无罪判成了有罪,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比如说,从前有个农民在自家的苞谷地里打死一只猴子,有人就类推猴子与人可能有共同的祖先,就判农民犯有杀人罪,这就是很不妥当,因为犯罪对象搞错了。你若判农民犯有“捕杀珍希濒危动物罪”那还说得过去,不过这也是后来才新增的罪名,但刑法不溯及既往。就拿我们那个单位来说吧,它有三种资料:一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二是财务部门经管的会计资料,三是行管部门经管的小金库账单。销毁第一种证件之类可能会触犯刑法,销毁第二种不触犯刑法,销毁第三种更不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你类推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那么由此类推,任何一张有文字数字的纸块都可以被视作是证件,遍地都是,每时每刻都存在着丢弃撕毁纸块的行为,你能都判作“毁灭证件罪”吗?

二、当年的“会计法”认定我们没有犯罪

198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的两层意思讲得很明确: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而利用这一手段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例如贪污、偸税等),则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证件罪的指控,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因此从当时的会计法来看,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什么犯罪行为,充其量受到行政处分而已。

1987年2月24日和1988年1月5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武汉市的"长江日报"在它的头版的左下方,先后刊登了硚口区和江岸区的小金库的两条小新闻。硚口区是集体所有制小企业,江岸区是政府部门,而对武汉市汉口两个城区小金库的当事人的处理来看,其结果是天埌之别:硚口区动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批捕、起诉、判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江岸区则是“通报批评”和“对此事分别作了处理”。硚口区的法律天平明显失衡,整人整得太过分了;江岸区的处理则符合党纪国法的要求。人治和法治,硚口和江岸犹如两重天。

三、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规定为是犯罪

“刑法释义”第178面解释:“当时主要是考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不是犯罪的目的,一般是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掩盖犯罪事实、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或是进行某种犯罪的手段”。这一解释明确告诉我们,1997年前后那段历史时期内,销毁会计资料的这种举动不是犯罪行为。

从1999年12月25日起,我国的刑法确定了第162条之一的新增的犯罪名,把销毁会计资料作为是一种罪名明文规定下来,但该条中也并没有把小金库的账单明文列入为犯罪客体之中,因为它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正规的会计资料。由此可知,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是在1999年以后发生的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也不一定就会被认定是犯了罪。然而,早在1986年,硚口区法院就把销毁小金库账单的行为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那不是太离谱,太超前,太荒唐了吗?

四、“有关部门”查封、搜查我的办公室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它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刑法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

《3》硚口区法院拒不改判错案

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院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口区法院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后来,我又多次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其中向武汉市中级法院先前的告申庭和后来的审判监督庭发过五封书面申诉信),未收到任何答复。

1991年6月14日,我被通知到硚口区法院“谈话”,他们告诫我:“你不要再到处发申诉了,到头来还不是都转到我们这里来了?告也没有用。”一语道破了天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武汉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作为硚口区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多年来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提起再审,或者举行听证会,让人讲话,难道天就会塌下来?难道硬是要把人都“逼上梁山”才好?(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9 16:23:1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4》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竟然说“你还算幸运”!

2010年6月26日,我将我的刑事申诉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了湖北省信访局。我打开网上信箱,看到了湖北省高院对我的这一申诉的答复,全文如下:

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的是刑事申诉案件问题.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判了缓刑,应该说你还算幸运,用现在的规定,判缓刑要被开除公职,你将小金库流水帐烧毁,是事实,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请你服判息诉.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0年6月30日

从省高院的这个答复来看,仍然是极不负责任地“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你构成犯罪”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对“毁灭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小金库的账单是否属于证件,作不出实质性解答。是罪还是非罪,是此罪还是彼罪,首先要确定好犯罪对象是什么,不能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乱点鸳鸯谱!

我的这个错案虽然是20多年前被炮制形成的,但并不复杂,而且事实清楚,不需要再作什么查证,只要把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摆在桌面上一核对,马上就可以得出公正的结论:明明就是一个错案!小金库的账单绝对不是属于证件之类,“毁灭证件罪”和“销毁会计资料罪”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罪名。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以它的167条为依据,把销毁小金库的账单判定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这在全国目前仅发现两例。河北省承德市的商禄“毁灭证件罪”的申诉案早已平反了结,武汉的这一错案迟早也应该有一个说法。明明是一只“鹿”,为什么有的法官和检察官硬要把它说成是一匹“马”呢?他们到底是害怕什么?他们的“良心”难道真的被狗吃了?

不仅如此,省高院答复中竟然节外生枝地冒出个“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的新话题。“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第307条),1979年的刑法是没有这个罪名的。“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这话在1997年之后讲是对的,但在这之前发生的毁灭证据则不属于犯罪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是犯罪,刑法新增的罪名也不朔及既往。因此,以“毁灭证据是犯罪行为”来佐证“你构成犯罪”是很荒谬的。

《5》承德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很早就平反了!

★田文昌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雅虎新闻作者:佚名

辩 护 词(节录)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商禄被指控犯有贪污罪、挪用GON款罪、玩忽职守罪和毁灭公文、证件罪一案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认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商禄构成上述四种犯罪的指控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商禄无罪。

具体理由如下:

……

四、关于毁灭公文、证件罪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事实不清,对象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混淆了违反财经制度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

3.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对象只能是公文、证件和印章。其中,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名义制作,用以联系事物、措导工作的书面文件,例如:指示、决议、命令、请示报告等等。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机关、单位、团体颁发的,证明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或有关事实的凭证。例如:工作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等。而小金库的单据,却显然不能包括在公文、证件的范围之内,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注意,所谓会计凭证,《会计辞典》解释为:“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帐根据的书面证明。通过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帐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促进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维护财经纪律。”而小金库的资金,则是违反财经纪律,不合法的开支,未纳入财务收支管理的帐外款和非法支出。很显然,《会计法》所保护的是财会工作的正常活动,而小金库则是本应依法取缔的帐外不合理开支。由于设立小金库本身的不合法性,使得小金库的白条子,不能进入会计凭证。因而它不是会计凭证。它与《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完全不同。因此,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小金库的单据同样不能成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

……

根据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于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仅事实不清,对象不符,而且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无论依照我国《刑法》、《会计法》,还是依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具体规定》,都没有理由追究商禄的刑事责任。因此,起诉书对商禄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

辩护人:北京市侨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玲斐

北京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文昌

1992年3月4日

附:  法院判决

1991年6月29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商禄犯有贪污罪,共包括3项犯罪事实。其中,仅对于家属去上海包销票据的问题未予认定。贪污数额为11112.03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商禄犯有挪用GON款罪,数额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2年3月3日承德市双桥区法院第二次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开庭地点改在承德县法院,开庭前没有 通知被告。

经过两天开庭审理后,双桥区法院于1992年3月19日作出第二次判决。认定:

①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共包括5项犯罪事实。其中,对于第一次判决中未予认定的家属报帐975元的问题,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又重新认定。认定贪污总数额为15767.03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

②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额为1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

③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④被告人犯有毁灭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以上四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

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 992年8月31日,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毁灭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l0年。

终审判决宣告后,商禄本人和辩护律师分别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宣告商禄无罪。

编后:河北省高级法院早就改判了承德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而武汉相同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却存在了20多年,蒙冤者多次多方申诉都无人受理,不得平反。湖北省的司法机关还要挨到什么时候?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许天武

2012年2月28日 1592750406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详情请看:新浪博客:红莲大仙的博客和新浪博客XU57099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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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5 09:16)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2-03-05 09:18)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你的网信有骂人内容,不健康,请注意你的语言要检点,骂人件不受理。

省法院立案一庭2012年3月5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3-05 09:48)信件标题: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院长信箱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9 18:53:3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三】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我请求李静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8月21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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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0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13)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4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2013年9月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5)

20130906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批示

【四】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924对湖北省高院20130906回复的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2013年8月21日向贵局网站局长信箱发了申诉信件(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信和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6日作了回复。

本申诉人现作以下两点申述:

1、对我的申诉信件,湖北省高院2013年9月6日回复称:“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本申诉人虽然在网上看到了田副院长批示的复印件,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审监一庭的答复。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两条信息本申诉人完全不知情,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次答复;也不知武汉市检察院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过检察建议,更不知是什么原因“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请湖北省高院对上述两条信息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以提高透明度和知情权。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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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件2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4)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7)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

2013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26 08(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0 01:03:4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三】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我请求李静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8月21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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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0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13)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4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2013年9月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5)

20130906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批示

【四】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924对湖北省高院20130906回复的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2013年8月21日向贵局网站局长信箱发了申诉信件(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信和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请求转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9月6日作了回复。

本申诉人现作以下两点申述:

1、对我的申诉信件,湖北省高院2013年9月6日回复称:“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本申诉人虽然在网上看到了田副院长批示的复印件,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审监一庭的答复。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两条信息本申诉人完全不知情,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次答复;也不知武汉市检察院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过检察建议,更不知是什么原因“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请湖北省高院对上述两条信息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以提高透明度和知情权。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9月2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附件2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4)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9-24 15:17)

3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

2013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26 08(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0 01:04:1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五】本申诉人许天武20131023对湖北省高院20130926“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2013年9月24日向贵局网站局长信箱发了请求督办的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天后回复称:“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2013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26 08:45) ”

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在网上的以上回复,本申诉人现作以下两点申述:

1、“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这12个字来源于《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网上公开信箱不受理范围”的第(八)项。

暂且先不争辩我的申诉信件是不是属于这个第(八)项规定的范围。首先我就认定我的申诉信件是在第七条 “网上公开信箱受理范围”的第(二)“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和第(五)“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这两项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是明摆着的,《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湖北省高院以它是“审判机关”而不是“政府部门”为借口,拒不受理湖北省信访局转交的申诉信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难道你湖北省高院的党组不是在湖北省委的领导之下?难道你湖北省高院不在湖北省的“国家机关 ”之列?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是非曲直,谁的看法是顺应了法治进程的潮流,自然会有公断。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 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这话显得有些无赖。一个明显的错案,你们顽固地拒不平反纠错,还怪罪人家投诉次数多了,是何道理?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上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告知来信人”。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2013年9月6日作出批示:“同意转办意见。”该意见是“拟将该网信转送审监一庭处理答复”,超过7天以后未见审监一庭的答复,我于9月24日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难道有什么不对?至今已一个多月了也未见到审监一庭的答复,难道田副院长的批示不算数了吗?

本申诉人再次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0月23日 15927504063

附件: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年9月24日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局长信箱发的请求督办的信(略)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0-24 08:52)

2 您的信件不予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10-24 08:56)

【六】2013年10月10日本申诉人直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发的申诉信件,被置之不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 晨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

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

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

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

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

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

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

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

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

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

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

被受理”!

我请求王晨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

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

了!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0月10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在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查询办理结果如下:

欢迎来到 院长信箱 !

欢迎您通过 院长信箱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13102RNT

信件标题: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 和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发布人:许天武 发布时间:2013/10/10 17:07:42

本申诉人许天武 从 2013年10月10日至今天(2013年12月31日)为止,每天查询的结果都没有变化:

来信标题: 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2013-10-10 17:07:42)>>详细

办理结果:

许天武,您好! 您的邮件已收到,正安排专人处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013-10-12 09:56:27)(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0 15:38:5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许天武:

八论“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

——致湖北省委政法委张昌尔书记的信

湖北省委政法委

尊敬的张昌尔书记:

1986年7月31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了申诉信件,请求转交湖北省高院办理。本申诉人在湖北省信访局网站上看到了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0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13)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4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2013年9月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5)

2013年9月24日本申诉人许天武在网上就湖北省高院20130906回复作了以下两点申述:

1、对我的20130821申诉信件,湖北省高院2013年9月6日回复称:“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本申诉人虽然在网上看到了田副院长批示的复印件,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审监一庭的答复。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两条信息本申诉人完全不知情,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次答复;也不知武汉市检察院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过检察建议,更不知是什么原因“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请湖北省高院对上述两条信息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以提高透明度和知情权。

时至今日已是2014年4月16日了,半年多都过去了,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的批示并没有得到落实,没有见到省高院审监一庭的答复。难道田副院长的批示不算数了吗?

“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条信息不知是属于什么样的机密,也没有被公之于众。

尽管与此,从湖北省高院20130906的回复中,也还是看到了一线希望,省、市司法机关对我的错案有可能将要进入纠错程序,只不过是还存在着一定的阻力,还有难言之隐,还缺少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

这样一来,就要请求湖北省委政法委给省、市法院和检察院打打气、鼓鼓劲、督一督和促一促。也许,26年来的申诉案离平反的那一天就只差最后一步之遥了!谢谢了!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4年4月16日 手机号:15927504063

详情请看:东湖社区 特别关注、汉网论坛 律师在线、天涯社区 法治论坛、凯迪社区 律师之窗和舆情观察 等网站上发的帖子: 《湖北省高院(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http://bbs.cnhubei.com/forum-26-1.html;

http://bbs.tianya.cn/m/post-law-609339-1.shtml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378265&boardid=25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752686&boardid=101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4-04-16 15:51)

2 信件转给湖北省委政法委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3907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4-04-16 16:06)

3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20205。 (回复单位:湖北省委政法委、回复时间:2014-04-23 09:09)

4 信件转给湖北省委政法委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39078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4-24 11:51)

5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20205。 (回复单位:湖北省委政法委、回复时间:2014-04-29 08:57)

6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情况,属于刑事案件的申诉问题,依法应当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窗口申诉,由接待法官甄别是否立案,或者当面答复。建议作答复告知处理,报庭领导审定。

2014年4月29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4-29 16:16)

7 告知书

许天武:

你的网信反映情况,属于刑事案件的申诉问题,依法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窗口申诉,由接待法官甄别是否立案,或者当面答复。本院审判监督庭已经正式函件答复(附后)

特此告知。

2014年4月29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4-29 16:18)

附件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昌兵副院长20130906批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20130909回函( 附件1,此回函于2014年5月5日才在网上公布,之前没有见到过)



2014年7月25日 发帖 15927504063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天涯博客 和 新浪博客XU570997476(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1 10:44:2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许天武:

八论“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

——致湖北省委政法委张昌尔书记的信

湖北省委政法委

尊敬的张昌尔书记:

1986年7月31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了申诉信件,请求转交湖北省高院办理。本申诉人在湖北省信访局网站上看到了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0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13)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4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2013年9月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5)

2013年9月24日本申诉人许天武在网上就湖北省高院20130906回复作了以下两点申述:

1、对我的20130821申诉信件,湖北省高院2013年9月6日回复称:“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本申诉人虽然在网上看到了田副院长批示的复印件,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审监一庭的答复。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两条信息本申诉人完全不知情,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次答复;也不知武汉市检察院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过检察建议,更不知是什么原因“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请湖北省高院对上述两条信息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以提高透明度和知情权。

时至今日已是2014年4月16日了,半年多都过去了,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的批示并没有得到落实,没有见到省高院审监一庭的答复。难道田副院长的批示不算数了吗?

“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条信息不知是属于什么样的机密,也没有被公之于众。

尽管与此,从湖北省高院20130906的回复中,也还是看到了一线希望,省、市司法机关对我的错案有可能将要进入纠错程序,只不过是还存在着一定的阻力,还有难言之隐,还缺少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

这样一来,就要请求湖北省委政法委给省、市法院和检察院打打气、鼓鼓劲、督一督和促一促。也许,26年来的申诉案离平反的那一天就只差最后一步之遥了!谢谢了!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4年4月16日 手机号:15927504063

详情请看:东湖社区 特别关注、汉网论坛 律师在线、天涯社区 法治论坛、凯迪社区 律师之窗和舆情观察 等网站上发的帖子: 《湖北省高院(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http://bbs.cnhubei.com/forum-26-1.html;

http://bbs.tianya.cn/m/post-law-609339-1.shtml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378265&boardid=25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9752686&boardid=101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4-04-16 15:51)

2 信件转给湖北省委政法委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3907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4-04-16 16:06)

3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20205。 (回复单位:湖北省委政法委、回复时间:2014-04-23 09:09)

4 信件转给湖北省委政法委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39078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4-24 11:51)

5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20205。 (回复单位:湖北省委政法委、回复时间:2014-04-29 08:57)

6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情况,属于刑事案件的申诉问题,依法应当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窗口申诉,由接待法官甄别是否立案,或者当面答复。建议作答复告知处理,报庭领导审定。

2014年4月29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4-29 16:16)

7 告知书

许天武:

你的网信反映情况,属于刑事案件的申诉问题,依法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窗口申诉,由接待法官甄别是否立案,或者当面答复。本院审判监督庭已经正式函件答复(附后)

特此告知。

2014年4月29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4-29 16:18)

附件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昌兵副院长20130906批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20130909回函( 附件1,此回函于2014年5月5日才在网上公布,之前没有见到过)



2014年7月25日 发帖 15927504063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天涯博客 和 新浪博客XU570997476(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1 15:09:3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许天武:(共有十一论)

九论“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

——再致湖北省委政法委张昌尔书记的信

湖北省委政法委

尊敬的张昌尔书记:

2014年4月16日我在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局长信箱上向张书记写了第 ,反映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理由拒不受理我的刑事申诉的情况。信件转到省高院后,并十没有对他们起到什么触动作用。

湖北省高院立案一庭的黄治有法官,多年来一直把守着省高院申诉立案的门槛,对来自网民的申诉一般都是拒之门外,而且从来就不向冤民讲清楚为什么不受理的理由。他们不是不懂道理,可他们就是不跟你讲道理。他们要是一讲道理,这些冤民的申诉信件就能到得了立案庭,就有可能进入纠错程序。这样一来,就要增加法院很大的工作量,这是某些慵懒散法官所不情愿的。而那些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当权势力也会埋怨他们,骂他们没有把好关。对于访民来说,黄治有是一个十分不讲道理的不良法官,而对于法院方面来说,黄治有却是一个好法官,要不然他怎么会在他的这个位置上坚守这么多年呢?

近年来,由于网上信访的透明度得到了提高,他们改变以往一味置之不理的做法,不得不对网民的申诉作一些回复。他们弄些无根无据的只言片语(例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等)来搪塞敷衍,并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窗口申诉”为借口推诿拖延,公然拒不执行国家在网上信访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他们对待我的申诉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所谓“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根本上就不是国家的网上信访政策,而是他们用来忽悠网民的不实之词!

请求湖北省委政法委对我的申诉案继续发挥重要的督导作用。希望张昌尔书记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的全过程,了解一下26年来省、市司法部门为什么无理由拒不启动纠错程序。为什么平反冤假错案的大门要紧紧地关闭而不能打开一扇大门呢?



敬礼!

申诉人 :许天武 2014年7月23日 15927504063

下面是近年我在湖北省信访局网上平台上与省高院的一部分对话内容:

许天武:2012年2月1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略)

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硚口区法院(19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判决书所谓“毁灭证件罪”的错误判决;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纠正错案程序撤销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对我的错误指控。)

省高院:2012年2月24日省法院立案一庭的回复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许天武 :2012年2月2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回复省法院立案一庭)

我的这一申诉案早已是通了天的,全国的几十家网站反复发表和转载了我的申诉内容,只要点一下鼠标,所有的信息都会一目了然。例如:天涯论坛,凤凰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复兴论坛民声民情等,以及新浪博客XU570997476、红莲大仙天涯博客等等,每天都有我往上发的帖子,我们是活一天申诉一天,“愚公移山,挖山不止”。或是你把“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这几个字在电脑主页上“百度一下”,有关资料就一清二楚。所谓“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简直是鬼话加屁话!你们是装聋卖傻,拖一天算一天,挡一回就能管一些时。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你们不运用,一推了之,实属极不负责的庸懒散作风!

省高院:2012年3月5日 省法院立案一庭的回复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你的网信有骂人 内容,不健康,请注意你的语言要检点,骂人件不受理。

许天武:2013 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略)

请求李静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省高院 :2013年9月6日 省高院的回复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 庭答复处理。

附件: 20130906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批示



许天武 :20130924对湖北省高院20130906回复的申述:

1、对我的申诉信件,湖北省高院2013年9月6日回复称:“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本申诉人虽然在网上看到了田副院长批示的复印件,但至今还没有看到审监一庭的答复。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 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两条信息本申诉人完全不知情,从来没有收到过武汉中院的任何一次答复;也不知武汉市检察院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过检察建议,更不知是什么原因“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请湖北省高院对上述两条信息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以提高透明度和知情权。

省高院 : 2013年9月26日 省高院 回复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许天武的网信已经过院领导批示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请与他们联系,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本件仅作答复。

许天武:20131023对湖北省高院20130926“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

1、“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这12个字来源于《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网上公开信箱不受理范围”的第(八)项。

暂且先不争辩我的申诉信件是不是属于这个第(八)项规定的范围。首先我就认定我的申诉信件是在第七条“网上公开信箱受理范围”的第(二)“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和第(五“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 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这两项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是明摆着的,《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湖北省高院以它是“审判机关”而不是“政府部门”为借口,拒不受理湖北省信访局转交的申诉信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难道你湖北省高院的党组不是在湖北省委的领导之下?难道你湖北省高院不在湖北省的“国家机关”之列?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是非曲直,谁的看法是顺应了法治进程的潮流,自然会有公断。

2、湖北省高院回复称“在网上多次投诉,不可能每次都进行交办”。这话显得有些无赖。一个明显的错案,你们顽固地拒不平反纠错,还怪罪人家投诉次数多了,是何道理?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上诉求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告知来信人”。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2013年9月6日作出批示:“同意转办意见。”该意见是“拟将该网信转送审监一庭处理答复”,超过7天以后未见审监一庭的答复,我于9月24日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难道有什么不对?至今已一个多月了也未见到审监一庭的答复,难道田副院长的批示不算数了吗?

本申诉人再次请求湖北省信访局督办一下,“要求审监一庭给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答复,不要不了了之,让人望眼欲穿!”

省高院 :对许天武 20131023申述,省高院未作答复

许天武:20140416致湖北省委政法委张昌尔书记的信

湖北省委政法委

尊敬的张昌尔书记:

1986年7月31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 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 原判。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 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略)

时至今日已是2014年4月16日了,半年多都过去了,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的批示并没有得到落实,没有 见到省高院审监一庭的答复。难道田副院长的批示不算数了吗?

“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条信息不知是属于什么样的机密,也没有被公之于众。

尽管与此,从湖北省高院20130906的回复中,也还是看到了一线希望,省、市司法机关对我的错案有可能 将要进入纠错程序,只不过是还存在着一定的阻力,还有难言之隐,还缺少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

这样一来,就要请求湖北省委政法委给省、市法院和检察院打打气、鼓鼓劲、督一督和促一促。也许,26年来的申诉案离平反的那 一天就只差最后一步之遥了!谢谢了!



敬礼!

省高院 :2014年4月29日 省高院回复

许天武:

你的网信反映情况,属于刑事案件的申诉问题,依法应当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窗口申诉,由接待法官甄别是否立案,或者当面答复。本院审判监督庭已经正式函件答复(附后)

特此告知。

附:湖北省高院审监一庭《关于许天武投诉信的复函》



许天武: 2014年5月8日 对湖北省高院20140429回复的几点申述

1、26年来,我进行过无数次多种形式的申诉,也曾经到过法院窗口申诉,门难进,脸难看,人家高高在上,终归是投诉无门。所以本申诉人还是坚持网上申诉,而且国家也大力提倡网上申诉。

2、湖北省高院审判监督一庭2013年9月9日的《关于许天武投诉信的回函》(附件1),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是2014年5月5日,在此之前,我是没有见到它的。

这个回函搬出了(法释【2012】21号)第373条的规定,作为他们拒不受理我的申诉信件的依据。可是,这个373条是针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情况而言的,而我们的申诉案却是早就经过了终审人民法院(武汉中院)两次处理,这在我的申诉信件中都作了明确表述,现再重复一下:

第一次: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次:1988年7月14日,许天武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书面申诉。市中院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申诉信件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

1988年9月3日,许天武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

3、希望湖北省高院审判监督一庭能正确地领会《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要再推拖忽悠了,尽快受理我的申诉案。真正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多做一点有意义的事,要有所作为。

省高院 :2014年5月21日省高院回复:许天武,你的多次网信收到并告知,如仍然不服刑事判决,请你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窗口递交材料申诉。专此告知。

2014年5月27日省高院回复:许天武反映的情况,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可到法院、检察院信访接待窗口申诉,寻求立案复查。

许天武:2014年6月26日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0521、0527两条回复的申述:

1、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这个《办法》将信访的“书面形式”摆在首位,而将“走访形式”摆在第二位。湖北省高院却一再拒不受理我的网上申诉信件(书面形式的一种),而只是硬要申诉人到“法院窗口递交材料申诉”(走访形式),这是何道理?他们为什么对网上申诉很是抵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我的刑事申诉案,武汉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是有权处理的机关,而武汉市中院(终审人民法院)早在20多年前就已审查处理过两次,作出了终审裁定。所以我向湖北省高院申诉绝对是找对了;即使没有找对,湖北省高院也可以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武汉市中院)审查处理,没有必要再去折腾申诉人了。何况我近年来已多次向武汉中院发了书面形式的申诉信件,他们就是置之不理,谁能奈何得了它?我现在就认准向湖北省高院申诉,目前没有向检察院申诉的打算,不想“寻求”其它的门道。所以,湖北省高院再推诿就实在没有什么意思了!

3、请求 湖北省委政法委和 湖北省信访局对我的申诉案继续发挥重要的督导作用。

科学技术在飞快发展,人类社会在不断进步。要感谢网络世界给予我们带来了越来越好的上访和诉求平台!

省高院 :2014年7月14日省高院的回复

许天武的网信经过多次处理答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经过了二次复查驳回,省法院又专门书面答复,劝息诉罢访。仍然不服,可到法院窗口递交材料甄别处理,亦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特此告知。

许天武:2014年7月23日对湖北省高院20140714回复的申述:

1、从上面20140714湖北省高院的回复来看,湖北省高院根本就不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这样两个重要法规放在眼里,公然继续对抗拒不执行,令人深感遗憾!黄治有们为什么要想方设法把平反冤假错案的大门堵住,他们一是怕背骂名,二是有人给他撑腰,三是现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他们对我的申诉案拒不受理,拒不再审,又讲不出任何一点理由来,而法律对他们的不作为却显得苍白无力。我们这些老人几十年蒙受的冤假错案,黄治有们就是要一拖再拖,直到把你这“老不死的”拖死为止!直拖到退休之前他黄治有还要站好最后一班岗!直拖得你忍受不住搞些过激行为他们反过来又把你作为维稳对象来处理!老人们虽然申诉有理可是无钱无权无奈,何其悲哉!

2、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的湖北高院、检察院《关于在审判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接收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先行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转由人民法院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应当向申诉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不予再审或者再审后申诉人仍不服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湖北省高院对我的申诉案应该是无话可说了,湖北省高院再三推诿就实在没有什么意思了!他不应该向检察院踢皮球而应该优先受理我的申诉案提起再审。你们不要再互相推拖再折腾申诉人了!

申诉人许天武 2014年7月24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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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看:凤凰论坛社会论坛有料天天报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16257172&extra=page=2 法治论坛 -> 论坛列表 -> 网评天下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5dd8a639a4df068d852cba990197731e&showtopic=576098&st=0 发的帖子《湖北省检察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1 19:10:3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许天武:(共有十一论)


十论“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

——三致湖北省委政法委张昌尔书记的信:

是"许天武不讲道理",还是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的个别法官不讲道理?

湖北省委政法委

尊敬的张昌尔书记:

2014年7月23日我在湖北省网上信访系统省长信箱上向张书记写了第二封信,反映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理由拒不受理我的网上刑事申诉的情况。7月31日湖北省高院在网上作了回复,全文如下: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其受到刑事处罚,定性错误,且反映法官不讲道理,要求对网信直接立案,其要求无法律依据,办信法官无法进行。已报院领导转交,并作多次答复告知处理,但许天武不讲道理,要求直接通过网信为他立案,本件已经移送审监一庭,该曾作出书面正式答复,拟将网信作出再次答复处理。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必须公民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亲自到司法机关行使,网信不能直接立案。如仍然不服裁判,可亲自到省法院窗口递交材料,由接待法官审查受理特此告知。

2014年7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7-31 09:54)

于是乎,本申诉人许天武在8月1日、8月5日和8月8日三天6次到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窗口递交材料,其结果如下:

1、8月1日上午9时多,我到湖北省高院申诉窗口递交材料。接谈的黄法官答复说:不能受理。其理由,请你回去查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第六条和第十条。你应该先到武汉中院去申诉。

2、8月1日上午11时许,我到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递交材料。接谈的叶法官答复说:不能受理。你的案子时间太长了,法律规定刑事申诉是有时效的。如果没有时效,我每天不知要收多少案件。不说过了时效,就是在两年时效内,刑事申诉过一次,以后就不能再申诉了。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你回去自己查。两年时效已过了,你不要在这里无理取闹。我不讲道理,我是讲FA的。你自己回去查,我没有义务告诉你(许天武要她在电脑上打开文件读一下刑事诉讼法第十条是怎么讲的)。我已经告诉你过了时效,其它不属于我的业务范围。

3、8月5日上午9时多,我到湖北省高院申诉窗口递交材料。接谈的周法官答复说:不能受理。你的刑事申诉,到武汉中院去,由中院审查是第一步,我们这里没有收你的材料向下转交的权力。

4、8月5日上午11时许,我到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递交材料。接谈的张法官、叶法官答复说:不能受理。你当年在两年时效内向中院申诉,由硚口区法院维持原判驳回,这就证明法院方面已经受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二)项讲的是"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情况,所以我们不能受理你的申诉。你申诉是可以的,但再审是有法律规定的。20多年了,再审的时效过了,你的材料进入不了窗口的正常途径,进入不了再审。时间上首先就卡住了,时间过了,硬件都达不到。申诉是你的权利,审查是我们的权力,我们跟你对法规的理解不一样,我们的水平低,但案子不能收。

5、8月8日上午9时多,我到湖北省高院申诉窗口递交材料。接谈的杨法官答复说:不能受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你应该到武汉中院去申诉。我们这个申诉窗口审查了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分流,指明要你到武汉中院去递交材料就是分流的一种方式。你要求我将申诉材料收进来再向下级法院交办,我们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规矩。

6、8月8日上午11时许,我到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递交材料。接谈的叶法官答复说:不能受理。申诉只能受理一次,不管是中院、区院,还是高院,法律说的。我没拦着你申诉,你去任何地方申诉都可以,但是在我这里是不行的,你可以去别处!我不再作任何答复,我的答复就是一句话:"我这里受理不了!”

以上是我近期三天6次分别到省市法院窗口递交申诉材料,接待法官对我口头答复的基本内容。窗口的法官工作很辛苦,解答问题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还是很有耐心,很讲道理,很懂法也会讲FA。只是有个别法官既不讲道理,也不愿意讲FA,甚至有点蛮横无理。

湖北省高院7月31日的回复称:“许天武不讲道理,要求直接通过网信为他立案......”我在这里要讲一下我的道理,也是我在省市法院申诉窗口与接待法官争辩的基本内容。

我按照湖北省高院 7月31日回复的指示来到省高院的申诉窗口递交材料,接待法官有的甚至连材料看都不看一眼,只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对后面的“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就像装作没看见一样,不愿意执行。我的错案长期申诉得不到平反,就是属于“疑难、复杂、重大的”之类的案件,湖北省高院就应该直接审查处理,你不直接审查处理也就应该向下级法院交办,不应该推诿折腾申诉人。

我被省高院窗口推诿到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递交材料,其结果比预想的还要糟。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的接待法官对“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拒不执行,硬是说我的申诉案过了时效。她们把硚口区法院“受理过”我的申诉等同于武汉中院也是“已受理过”,蛮横地讲只要是申诉过一次就不能再申诉了。她们是真不懂法,还是故意装作不懂法而有意刁难?不得而知,十分可笑。

我在网上看到了《2009年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汇报提纲》,该汇报提纲总结了当年的很多好做法,其中就有:“十分注重‘来信与来访一样受到重视、一样得到解决’的导向,切实解决好群众来信问题,逐步引导群众选择来信访而不是来人访。”“对来信来访,通过认真甄别,分类分流处理。对属于下级法院和外单位办理的及时交办和转办,......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工作”。而直到现在,他们并没有重视网上信访工作,更谈不上“高度”。他们把网上信访当作洪水猛兽,进行顽强地抵抗,死死地抱住老的观念不放,没有一点创新精神!这个汇报提纲已过去5年了,而目前湖北省高院的一些实际作为并没那样好,与它相差甚远!

我在60年代曾经是一个援越抗美的战士,现已年近古稀,80年代被硚口区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制造的错案加身已28年了,我也申诉了27年。我的无数次的书信申诉、网信申诉被他们置之不理、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还未能进入申诉立案复查的门槛内。湖北省高院 7月31日回复说“网信不能直接立案”,要我“亲自到法院窗口递交材料”,可他们同样是拒不受理。我被他们折腾得心力交瘁,疲惫不堪,致死也不会瞑目!

俗话说得好: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现在却正好相反:一个老兵遇到法官却也是有理说不清!到底是我老糊涂了不讲道理、无理取闹,还是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个别法官不讲道理、不讲FA规?请湖北省委政法委和尊敬的张昌尔书记评判一下吧!

申诉人 :许天武 2014年8月11日 15927504063

(因为在向湖北省网上信访管理系统省长信箱提交信件时,网上出现了“您的信件内容中含有不正确的用语:讲法”而不能通过,所以“法”字用拼音“FA"代替。该信件湖北省网上信访管理系统省长信箱20140811的回复:办理经过及结果 您的来信正在投递过程中。)

20140828 发帖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天涯博客 和新浪博客XU570997476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3 03:14:5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许天武:(共有十一论)

十一论“我的申诉为什么这样难?”

——四致湖北省委政法委张昌尔书记的信: 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020回复的申述

湖北省委政法委

尊敬的张昌尔书记: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4年9月19日在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访“省长信箱"发了“三致湖北省委政法委张昌尔书记的信”(查询码:057201409191607658),反映了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拒不受理我的刑事申诉材料的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87220205。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4-09-25 08:29)

2 信件转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65686341。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9-25 11:08)

3 许天武:

你的来信我院已受理,现正在办理中,请耐心等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6日

(回复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09-26 08:43)

4 许天武同志:

你向“省长信箱”写的信我院已收悉,并及时转我院立案一庭处理。据了解,你所反映的案件,经审查,该案原审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且经过硚口法院再审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的申诉申请不符合该条任何一项应受理的情形,因此无法立案。

特此回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回复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4-10-22 08:51)

本申诉人许天武对上面武汉市中院2014年10月20日的回复,作出以下申述: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典型案例,是早就完全应该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申诉案,而不仅仅是“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申诉。而且相类似的河北省常德市商禄的“毁灭证件罪”的错案(该案原审也发生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详情请看:赵明维权网信息咨询·辩词精华)很早就平反了。武汉市中院直到现在还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是何道理?

1988年7月14日,我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诉。市中院没有直接受理,而是将我的申诉转到了原审法院——硚口区法院。1988年9月3日,我收到了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你的申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希望你要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从中吸取教训。”硚口区法院对我当时提出的三条申诉理由未作出任何一点的反驳,不可能纠正他们判定的错案,而是以势压人,靠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这也就是说,当时的硚口区法院根本上就没有履行“再审”的程序,而武汉市中院这次的回复却说“且经过硚口法院再审驳回”。什么叫再审?所谓再审就是重新审理,整个再审的程序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很详细的规定。硚口区法院的“通知”只是复查后驳回了我的申诉,并不是像武汉市中院所说的“再审驳回”。即使当时的硚口区法院经过了再审程序,申诉人对再审结果不服还是可以继续向上申诉的,也并不是像武汉市中院法官讲得那样:只要是申诉过一次,以后就不能再申诉了。而且当年的硚口区法院进行了复查后驳回,也并不能代表你武汉中院就是受理过了我的申诉案。武汉市中院本应该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规定,立案复查,提起再审,及早纠正错案,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然而,武汉中院 2014年10月20日却弄了个“无法立案 特此回告”的回复,盖了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访专用章”拿来搪塞申诉人,是极不负责任的庸懒散作风!

2014年8月5日我到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递交申诉材料,接谈的张法官说:“申诉是你的权利,审查是我们的权力,我们跟你对法规的理解不一样,我们的水平低,但案子不能收。”2014年10月20日武汉市中院的回复仍然坚持他们对法规的理解,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无法立案”。他们不是水平高低的问题,而是对待平反冤错案的态度有点问题,是他们的思想观念还跟不上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新形势。

2014年10月20日武汉市中院的回复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还是蛮客气的,他们称申诉人为“许天武同志”,这与(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的强硬口气和去年8月初武汉市中院申诉窗口法官拒不受理的蛮横态度,大有进步,大有改观。可是,我目前还是一个“毁灭证件罪”的犯罪分子(以往所说的五类分子之一,还没摘帽),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与制造和维护冤错案的当权势力进行着抗争,并参与一些平民百姓的维权活动。武汉市中院对他的刑事申诉人称为“同志”,实属罕见。在依法治国、公正司法路线上同行的人才能称得上同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尊敬的有关政法、司法人员:你努力了吗?

湖北省高院和武汉市中院对我的申诉案多年来就一直执意不愿受理、不肯立案,或许他们各自有他们的难处。那就只好再请求湖北省委政法委和尊敬的张昌尔书记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的全过程,督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早受理、复查再审、改判错案。老是推拖敷衍就实在没有什么意思了!

申诉人:许天武 2015年7月20日 15927504063

附件: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020对许天武的回复

2.武汉市硚口区法院(1988)硚法刑二字第75号“通知”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25 02:54:3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顶一下吧谢谢老师
鼎武兖鼎2022-09-25 07:22:3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顶起来了
鼎武兖鼎2022-09-25 11:33:5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顶一下吧谢谢
鼎武兖鼎2022-09-25 18:33:23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