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武汉许天武的刑事申诉案件拒不立案复查,其理由是“在当时的

楼主:鼎武兖鼎 字数:69810字 评论数:126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武汉许天武的刑事申诉案件拒不立案复查,其理由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2016年3月期间,许天武的两篇文章《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拒不受理》和《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是“特定的司法工作环境”吗?》在一些网站上广泛传播。文章抨击了湖北省检察院当时的受理接待中心对许天武刑事申诉案件不受理不作为的恶劣作风,对当时的湖北省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長罗云带人在受理大厅对上访人员强行搜身抢夺手机的行径表示了极大的愤慨。

在那年的3月中下旬,有一天罗云副处长打电话给我要我到他的受理接待中心去一趟。

在罗云副处长的办公室,他笑容满面非常客气。他说:看到了你在网上的申诉的内容,非常理解你的处境和心情。我利用星期天的休息时间,把家里的法律书籍都翻出来查看了一下,你申诉的理由都是合情合理合乎政策的。我们的申诉窗口不受理你的申诉是不对的。你回去以后重新把申诉材料整理一下,交给我好了,我直接向立案庭递上去就行了。若早知道你是援越抗美的老兵,早就应该帮这个忙了。我是軍区司令部的作战参谋,参加了对越自卫反击战,转业后到了省检察院。前次在受理大厅为禁止手机拍照的事闹了点不愉快,弄了点小误会,过去了就不要再放在心上了。我们在不同的时期当兵打仗,对我来说你是老前辈了,能帮得上忙我一定尽力而为之。去年我就为一位老战友打赢官司帮了忙,他很感激我。

听了罗云同志的一番话,我並没有从心底里有感谢他的意思,只是觉得是我在网上发的东西起了作用,对他们触动了一下。我办事从来就没有想过要找路子找熟人帮忙,只信奉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那就是“有理走遍天下”。市、区检察院不讲理不讲法,拒不立案复查,到省检察院也许人家会公正清廉一些吧。有的老同学也鼓励我,要把握好这次机会,说不定我的申诉案会有转机。谁知“天下乌鸦一般黑”,天真的人们的美好愿望只不过是一片多彩的浮云漂过即逝!湖北省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同样是拒不立案复查,而且态度比下级检察院还要恶劣些。

那年的6月6日,我到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拿到一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16年5月27日 鄂检刑审监刑申审通〈2016〉22号)

该通知书对我的几条申诉理由避而不谈,作不出任何一丁点的反驳意见,而是蛮横无理地信口雌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以毁灭证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的裁判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申诉人许天武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世上的奇事怪事天天都有,而象湖北省检察院这样的奇谈怪论却很是少见。平反刑事申诉案件的冤错案难道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当时的历史条件去判别?

湖北省检察院对当时的历史条件只字未提。我的刑事申诉案件当时判案是在1986年期间,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的社会经济都已恢复正常逐步走向了法治轨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已贯彻实施多年,什么是罪与非罪,什么是此罪与彼罪,该判什么刑都是有法可依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冤错案,难道就可以不去平反了吗?

冤假错案在任何社会都会有所发生,湖北省检察院以所谓“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由,拒绝对于冤错案的平反,是毫无道理,是十分荒谬的!如果按照它的这个逻辑办事,文革中的冤假错案都不可能得到平反。而近些年司法部门平反的一些冤错案如佘祥林、聂树斌、胥敬祥等案例,如果按湖北省检察院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谬论,都有可能找些因素,让他们平不了反!

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是一起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典型案例,任何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一看便知。检察机关是纠正错案的职能部门,它为什么要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呢?他们把众多的冤错案的申诉者毫无正当理由地都挡在了立案复查的大门之外,究竟是为了什么?他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立案难、纠错难的不和谐局面难道就没有人管得了吗?

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虽然没能进入湖北省检察院的立案复查再审的程序的门槛内,但毕竟是被它受理审查了一回,给了个不立案复查的通知书,这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这当然要感谢一下罗云同志的帮忙。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罗云现在是湖北省检察院法警总队的副总队长。很显然他的权力变小了,想帮忙别人打官司就没有以前当控申处副处长那样方便了。罗云是湖北省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他家里有很多法律书籍,证明他是很有上进心的人,年轻有为,前途无量,可是人在官场身不由己。我对官场的一些潜规则一无所知,看问题很简单化,所以虽然申诉有理,但几十年的申诉却没有什么进展,一直很难跨进立案复查再审的大门里去,刑事申诉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如果是因为我当年在网上暴光了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的一些事情,从而影响了罗云同志的仕途升迁,那就只能说声抱歉了,很是对不起!

许天武 15927504063

2021年11月8日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08 15:04:3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武汉许天武的刑事申诉案件拒不立案复查,其理由是原审法院将申诉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并无不当”

2020年7月,我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高检控申审通〈2020〉549号<2020年6月24日>,该通知书称:

“本案中,申诉人许天武帮助原审被告人付扬志盗出並销毁‘小金库’帐目、单据、凭证等会什资料的行为,意在帮助原审被告人付扬志逃避财政纪律审查,且第二次盗出,销毁会计資料的行为发生在有关部门查封‘小金库’的帐目之后,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原审法院将申诉人许天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並无不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我在这里要重申一下我的主要的申诉理由,是完全能成立的,且任何人撼不动。

一、1986年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以所谓“毁灭证件罪”对我和付扬志判处了有期徒刑,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一眼就可看出明显是个错案。

首先认定罪名是错误的。犯罪对象是小金库的帐单,小金库的帐单可以被认为是会计凭证,但是它从来没有被认定是属于证件之类。硚口区法院把它按当时的79年刑法的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六十七条的“毁灭证件罪”的罪名判罪,就属于是張冠李戴、指鹿为马,明显就是一个错案。本案应定的罪名是“销毁会计资料罪”才是适当的。

可是,79年的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是找不到“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罪名。直到99年的修改补充后的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才明文规定了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销毁会计资料”的罪名。这就表明,1986年期间发生的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按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只有一次“盗出”,而硚口区法院却没有审理清楚,弄成了两次“盗出”,加重了犯事情节的严重程度。我认为第二次也不能认定是属于盗窃行为。他有关部门(硚口区纪委和硚口区工业局)有权对它的下属的小企业的办公室采取查封的手段吗?他在门窗上随意贴了封条,这个办公室的所有权就成了他上级“有关部门”的了?我作为该办公室的主人和里面的物品的所有者,从另外的通道进去拿出自己管理的东西,交给单位负人处理,这样的举动是盗窃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中的哪一条?我认为这只是一种犯上行为,犯上不等于犯法,更谈不上是犯了罪。而“有关部门”采取的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的所谓“盗出”行为。按当时的刑法第144条“有关部门”是可以对号入座的;对照当时的有关文件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和“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部门”是应该被追责的。他们的非法行为践踏了人权和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为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申诉人抵制上级“有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合情合理完全正当的,不是盗窃更不是什么犯罪行为!

是拿出还是盗出,是“盗出”一次还是“盗出”多次这不是本案的根本问题,它只是认定犯事情节程度的轻重而已。最高人民检察院指责申诉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事情已过去30多年了,申诉人许天武的所谓盗窃行为並没有对社会产生什么危害性,而仅仅是因为他30多年的不屈不挠的上访和申诉,而使得那些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人的心理感到很不平衡很不舒服很是纠结!而对于广大的冤民来说,许天武的的顽强理性的申诉对于他们而言是一种很好鼓励作用,增强了其坚持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

公民的日常活动中有成千上万的危害社会的各类行为,但绝大多数行为並没有达到刑法规定为犯罪的程度,而是属于违规违纪违法之类的毛病或是一些不良习惯的行为,是靠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加以化解,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可是有的人老毛病犯了,他们习惯于揪住别人的辫子不放,把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硬要另外找个罪名给你戴上,不整你一下就是服不下这口气!硚口区的“有关部门”作为强势的上级,下面的人无视它的权势,藐视了它的权威,它就可以动用司法手段和程序整治你。我的错案就是在硚口区“有关部门”的掌控下形成的。硚口区法院在79年刑法中找不到相对应的罪名,也没有采用该刑法中第79条类推定罪的规则,就在该刑法中找了一个社会管理类型的“毁灭证件罪”来冒名顶替经济管理类型的“销毁会计资料罪”,就莫须有地给我定罪判刑。这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声称的原审法院把申诉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並无不当”的托辞。这样的审判手法是很妥当的吗?大错特错!这样强势霸道的审判规则在独裁专制的封建社会的法典中只怕也很难找得到,它不是依法判案,而是罪刑擅断;在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属于法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这种无限制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它只会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的产生,而平反纠正错案就特别难!我的刑事申诉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他们的法典中根本就不存在有“冤假错案”这个词语,他们的潜规则就是对冤民们的刑事申诉案件拒不受理、拒不立案复查、拒不平反纠错,就是要把这些老不死的老东西拖死为止!他们的不作所为和乱作为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你的这个法官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作为犯罪处理”的自由裁量权的观念,你有理论的支撑和法律的依据吗?很显然,这种人治的理念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法规。99年刑法第三条明确强调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的分则由79年刑法的103条经过修改补充达到了99年刑法的350条。必须严格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审案,对犯什么罪及处罚必须具体明确,不允许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要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尊重人权。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某些人在得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4日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高检控申审通〈2020〉549号)文件后,如获至宝,奉若圣旨。他们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以为捡到了一把上方宝剑,可以拿来为其撑腰打气。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于2020年11月4日对刑事案件申诉人许天武发了一个文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武检九部控复字〈2020〉13号)。该答复函着重转发高检控申审通〈2020〉549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的主要文字内容。他们将以往的无根无据的老调再次重复了一回:“我院对你提出的申诉及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它举出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这一条根本就不能成为他们“不予受理”的理由。其一,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虽然“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但没有“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 ”这道程序;其二,我的申诉提出了新的书面证据 ,那就是硚口区的“有关部门”非法搜查时留下的两张扣物清单,这是原审法院审案时没有参考进去的内容。其三,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属于“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 ”的范围内,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持相反的观点,这就须要立案再审或举行公开听证会才有可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论。 而被申诉方滥用职权,拒不立案复查,拒不受理公开听证会的申请,申诉人怎能奈何得了他?

刑事申诉案件申诉难、受理难、立案难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个痼疾顽症。制造和维护冤假错案的一些人为什么要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他们到底是为了什么?值得人们很好地思考一下。大量的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是不是存在有某些问题?司法体制是否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当作拒不纠正错案的理由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你不觉得你的这种论调是很荒谬很可笑的吗?

法官将申诉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犯罪处理,並无不当”,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你的这种审判理念能为(*** )的法治思想所认可吗?

许天武 1592754063

2021年12月2日(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许天武 2022年9月11日 转发




鼎武兖鼎2022-09-11 01:45:0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天武的刑事申诉案件无理由拒不立案复查

自从1988年9月3日我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发了第一封刑事申诉书,且在后来的若干年又先后向区级以上检察院发了好多次书面申诉,一直都是了无音讯,没有得到省、市检察院的任何回复。

到了2008年的时候,我开始在网络上大量发我的申诉的帖子,但对他们的触动也不大。

2013年9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网上申诉在回复中提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我在网上没有见到武汉中院是如何“答复处理”的,也不知道“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更不清楚后来为什么要“撤回检察建议处理”? 不过,从省高院透露的这一信息来看,我的不断的书面的和网上的申诉对武汉市检察院和武汉市二级法院还是有一定触动的,他们曾经有立案再审我的申诉案的打算,只不过是把迈出去的腿又缩回去了,失去了一次主动纠正错案的机会。

2014年8月20日下午,我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中心递交了我的刑事申诉资料。他们接收我的申诉材料很爽快,但办理过程却很拖沓。递交材料过了三个月后我亲自到受理中心去问过一次,四个月后打电话再问过一次,他们答复说:“你等着吧,还没办理下来!”我估计等不出个什么名堂出来,也就没作什么指望。

2015年12月21上午,也就是在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过去了16个月之后,我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中心拿到了一张“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武检刑申审通【2015】16号)。我的刑事申诉案明明是“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他们却仍然还要昧着良心说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拒不立案复查。

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中心,他们对长达16个月的办理经过情况未作任何一点解释和说明,我签完字后转身就走了,谁都不愿意多说一句废话!

申诉人:许天武 2016年1月4日

附件: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许天武 2022年9月11日转 发


鼎武兖鼎2022-09-11 09:18:4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对许天武的刑事申诉案件无理由拒不受理

2014年8月20日上午,我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窗口递交刑事申诉材料。我分别找了2号、3号窗口姓余和姓姚的接待员,他们的答复都是要我先到武汉市检察院申诉。当时的罗 云(他自报了姓名)正在大厅内接访群众。他看了我的申诉材料后说:“你的申诉案我们是知道的。按程序,你先到武汉市检察院申诉,拿到了市检办理结果后,再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才能受理。”于是乎,我当天下午就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中心递交了刑事申诉材料。

2015年12月21日下午,我拿着“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武检刑申审通【2015】16号)”来到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在3号窗口,那位接待员(他不肯告诉我他姓什么)翻了一下我的申诉资料后,他说:“不能受理!”我感到很意外,马上问他:“为什么?”他说,经过了市、区两级检察院办理了的刑事申诉案,省检不受理,这是有规定的。我要他把规定拿出来给我看看。他起身去找了一个本本宣读了一个文件标题,要我拿笔和纸记下来回去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 , 第六条, 2005年的文件”。

我回家后在电脑上找到了“办理标准”的那个最高检文件。我认真查看了一下该文件,并没有发现文件中的任何一条规定是他们拒不受理我的申诉的理由。其中该文件有一段可能是他们抱住的理由:“ 第七条 下列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或者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申诉人: (六)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然而,我的申诉案件虽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但并没有“立案复查”,只是给了一纸“不立案复查”的通知书;且我的申诉案没有“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而且我的申诉中提出了三条新的充足理由,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和裁定。所以说,湖北省检察院受理中心3号接待员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是没有法规依据的,他不应该忽悠我们古稀老人。

2015年12月25日上午,我又来到了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又被安排在了3号窗口。3号接待员对我的申述很不耐烦,不愿听。我说你不受理是站不住脚的 ,你总得讲道理吧! 他说:“我不受理,你可以到人大等其他地方去告吧!”

随后,我到2号窗口申述理由。2号接待员(他也不肯告诉我他姓什么)说:“你说你的案子是适用法律不当,不是你说了算,我说了算!”那么谁说了算呢? 田文昌说了算不算?河北省高院1992年再审了承德市商禄的申诉案,推翻了原审的有罪判决,宣告商禄无罪,其中就有“毁灭证件罪”这一项。田文昌是作为该案的辩护律师的。(详情请查看:赵明维权网>> 辩词精华>http://www.zhaoming.net/show.php?id=7633 )武汉和承德同样类型的案例,人家早就平反了,你们还要拖到什么时候?难道要推到异地再审吗?

2015年12月28日上午,也就是说在这年这月下旬的十天当中,我第三次来到了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后被安排在了2号窗口。2号接待员对我的申述也很不耐烦,不愿听。他说,两级检察院办理了的我们省检这里不受理。我说,市、区检察院虽经过了办理,但没有立案复查,按申诉程序才找省检察院。他却蛮横地说:“市、区检察院不立案你就去找它立案嘛!你不要老缠着检察机关!”

最高检发[201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根据上面这个文件,我到湖北省检察院来申诉,应该是找对门了。 我的案子没有“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这道程序,且有新的理由推翻原审裁判,是一桩早就应该完全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申诉案。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为什么要极力对抗最高检的文件精神拒不受理我的申诉?我百思不得其解。也许是他们有内部潜规则,是不是到了年底就不受理案子了呢?也许是如果他们受理了以后,立案吧又没有纠正错案的勇气;给一个“不立案通知”吧,又担心我会向最高检申诉。所以,他们只好对最高检的文件规定视而不见,不讲道理,不讲法,睁眼说瞎话,拒不受理。他们感到很心虚,他们在接访人民群众时竟不敢报自己的姓名。更有甚者,他们在接访谈话时害怕被录音和摄像,竟然对上访申诉者搜身检查手机。

2015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大厅内。在罗云(有人告诉我他是这里的负责人)的带领下,他们五位工作人员将我团团围住,要我交出手机。我不肯交,他们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竟敢强行从我的衣服口袋中搜出我的手机,擅自删除处理手机中的信息。我当即打110报了警,有两位警官来摄像记录了此事。我要请问罗云,国家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你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大厅内禁止上访申诉人员玩手机?是谁授权你胆敢对上访申诉人员搜身?

国家设立湖北省检察院这个上访申诉受理接待中心是做什么用的?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你不如回家去卖红薯吧!

申诉人:许天武 2016年1月6日 15927504063(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1 10:11:3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是“特定的司法工作环境”吗?

“他们在接访人民群众时竟不敢报自己的姓名。更有甚者,他们在接访谈话时害怕被录音和摄像,竟然对上访申诉者搜身检查手机。

2015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大厅内。在罗云(有人告诉我他是这里的负责人)的带领下,他们五位工作人员将我团团围住,要我交出手机。我不肯交,他们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竟敢强行从我的衣服口袋中搜出我的手机,擅自删除处理手机中的信息。我当即打110报了警,有两位警官来摄像记录了此事。我要请问罗云,国家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你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大厅内禁止上访申诉人员玩手机?是谁授权你胆敢对上访申诉人员搜身?”

—摘自 许天武 2016年1月4日 在网上发表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对我的刑事申诉拒不受理》一文

我于2016年2月26日将上述等内容投诉于湖北省检察院网上受理中心(查询号:00001620441 查询密码: 959512)。过了几天后它作了答复:“你的网信收到。现就你反映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是你申诉的相关事项已经市、区两级检察院审查,均答复不予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省检察院决定不予受理。二是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是特定的司法工作环境,工作人员在你登记时已经予以提醒,未经允许不得摄像和录音!”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司法机关的上访受理接待中心不准录音录像的规定,仅有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里只说了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不能录音录像和摄影。

《人民法庭规则》要禁止旁听人员录音、录像和摄影,以及新闻记者必须经法庭同意才能录音、录像和摄影。我觉得,这一规定倒是事出有因,无可厚非的。法庭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工作场所,开庭的时候,正是法官们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倾听控辩双方陈述,判断是非曲直的时候,同时也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身心投入指控对方或为自己辩护的时候。这时候他们最需要的是安静,需要一没有干扰的诉讼环境。而录音、录像、摄影过程中人员的走动、闪光灯的闪耀、机器运转的声响,都是法庭上的噪音和干扰。同时,如果允许任何人随意走动去录音、录像和摄影,法庭也就丧失了它应有的庄严肃穆的气氛。可是,作为接待涉法涉诉上访人员的湖北省检察院的受理中心,与法院的法庭相比之下谈不上是什么“特定的司法工作环境”,它却自作主张地亮出个写有“不准录音摄像录像”字样的小牌子,既无法律法规的依据,也不应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更不能拿它来吓唬上访申诉人员从而对其围攻搜身!

我是个老上访申诉户,多年来在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挂上了号的。我的刑事申诉案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我向有关司法部门申诉了近三十年还未能进入立案复查再审的程序,由此可见跨进申诉纠错的门槛是何等之艰难!司法机关之中有的人不是让上访申诉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提高,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而是顽固地抵制对于冤假错案的平反。这种人整天处于诚惶诚恐草木皆兵的状态,担心会有人监督他、质证他,害怕他的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被记录下来而会影响其自身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他们对待涉法涉诉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并不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好问题,而是为了应付差事似的,采取置之不理、推诿、拖延、忽悠、软硬兼施等各种手段对付涉法涉诉上访人员。他们应该是懂法的,但是他就是不跟你讲法,不依法办事,却以种种歪理将你拒之申诉的大门之外!把你这些“老不死的”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拖死为止!

湖北省检察院仍然还在以所谓“你申诉的相关事项已经市、区两级检察院审查”为由,拒不受理我的申诉。他们采取鸵鸟政策,对最高检《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视而不见、装聋作哑,拒不执行。死猪不怕开水烫,人们对他的乱作为、不作为和慢作为只能是忍气吞声。眼下的法律监督机制还须进一步完善,只好寄希望于(***×jP) 和党中央对法制的进一步深入改革。

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是公民对各种案件不服而进行诉求的地方,是冤民倾诉冤情的地方,是上面了解民情的一个窗口,并不是象法院的法庭那样的“特定的司法工作环境",应该是一个比较宽松的工作环境。而《人民法庭规则》的实施已过去22年了,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15年1月26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当年的规则有一些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形势了。

当检察官们代表着正义,当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代表着公理的时候,没有谁还会去想要对他们录音、录像和摄影。这时候受理接待中心的检察官们也没有必要担心会被录音、录像和摄影,你就是担心害怕又有什么用呢?当下很多高超的隐蔽的摄录手段你防备得了吗?成天去对上访申诉人员搜身检查摄录器具,你还有心思办正经事吗?

许天武  20160305  发帖15927504063

附件:

我于2016年2月26日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对我的刑事申诉拒不受理”的内容投诉于湖北省检察院网上受理中心,过了几天它作了答复:

“ 办理情况:你的网信收到。现就你反映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是你申诉的相关事项已经市、区两级检察院审查,均答复不予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省检察院决定不予受理。二是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是特定的司法工作环境,工作人员在你登记时已经予以提醒,未经允许不得摄像和录音!”

许天武  20160302 11:55  查询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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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512

2016-02-26

办理情况:你的网信收到。现就你反映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是你申诉的相关事项已经市、区两级检察院审查,均答复不予立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省检察院决定不予受理。二是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是特定的司法工作环境,工作人员在你登记时已经予以提醒,未经允许不得摄像和录音!

7703援越老兵许天武LV5

2016-3-8 16:08:45(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1 13:46:3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无理由拒不立案复查

自从1988年9月3日我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发了第一封刑事申诉书,且在后来的若干年又先后向区级以上检察院发了好多次书面申诉,一直都是了无音讯,没有得到省、市检察院的任何回复。

到了2008年的时候,我开始在网络上大量发我的申诉的帖子,但对他们的触动也不大。

2013年9月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的网上申诉在回复中提到:“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我在网上没有见到武汉中院是如何“答复处理”的,也不知道“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更不清楚后来为什么要“撤回检察建议处理”? 不过,从省高院透露的这一信息来看,我的不断的书面的和网上的申诉对武汉市检察院和武汉市二级法院还是有一定触动的,他们曾经有立案再审我的申诉案的打算,只不过是把迈出去的腿又缩回去了,失去了一次主动纠正错案的机会。

2014年8月20日下午,我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中心递交了我的刑事申诉资料。他们接收我的申诉材料很爽快,但办理过程却很拖沓。递交材料过了三个月后我亲自到受理中心去问过一次,四个月后打电话再问过一次,他们答复说:“你等着吧,还没办理下来!”我估计等不出个什么名堂出来,也就没作什么指望。

2015年12月21上午,也就是在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过去了16个月之后,我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中心拿到了一张“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武检刑申审通【2015】16号)。我的刑事申诉案明明是“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他们却仍然还要昧着良心说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拒不立案复查。

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中心,他们对长达16个月的办理经过情况未作任何一点解释和说明,我签完字后转身就走了,谁都不愿意多说一句废话!

申诉人:许天武 2016年1月4日

附件: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1 15:12:4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干什么事的?

本人许天武2021年1月22日向武汉市检察院彭胜坤检察长发了一封挂号信,内在文件有:

1. 2021年1月8日致武汉市检察院彭胜坤检察长的信;

2. 2020年7月23日的《刑事申诉状》;

3. 2020年7月23日的“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书”

这封信已发出19个月了,至今还未收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和彭胜坤检察长的任何一点回音。

我发挂号信的所在地是汉口的上海路邮局,收信的武汉市检察院所在地是汉口的云林街,两地在同城相隔只有1公里多。

这么点近距离为什么要用邮寄的方式递交上访材料?是因为我在这之前两次(2021年1月6日和1月21日)到武汉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递交上述申诉材料,接待的工作人员都拒不接收。他们的理由是:对你近几个月的申诉,我们已给你了一个书面的回复函和一个书面的答复函,对你已是仁至义尽了。现在上面有规定,你若再来上访递交材料,就一律拒收!

随后,武汉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两三个工作人员就象似木头人,高高在上坐在大玻璃屏里面,任你怎么求他们收留我的申诉材料,他们就是不答理你!所以我只好用邮寄的方式递交我的申诉材料。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官僚主义不作为作风就是这样对待人民群众的?该不该整顿一下呢!

许天武 15927504063

2022年9月11日






(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1 16:35:2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彭胜坤检察長的信

——谈一谈武汉市检察院是怎样阻止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复查程序的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彭胜坤检察长:

你目前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权威人士,所以我要给你写信。

我要反映的是在我的30多年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你院少数经办人员政治素养差、业务素质低下;明明是一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他们就是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为了阻止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复查程序,他们推诿拖延,搪塞忽悠,甚至费尽心机地弄些经不起考证的法律条文,多次糊弄申诉人,其不作为和乱作为有损检察机关的应有形象。 现举出几例,见见阳光,作如下申述:

一、2006年3月15日,我向武汉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邮寄了刑事申诉书,他们将申诉书推诿到了硚口区检察院。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作了审查,但他们不肯立案。他们于2006年5月26日制定了(2006)硚检控申002号《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只是写了几句官话套话敷衍应付了事。这份“通知”他们并没有及时告之于我。事隔8个月后,于2007年1月6日,在硚口区检察院此“通知”才由黄朝炯检察官交给我,说是压在抽屉里面搞忘记了。他们对我的几条申诉理由未能作出任何一点实质性的反驳和解释。明明是适用法律错误,他们却硬要昧着良心讲是“运用法律正确”。而且照抄了硚口区法院判决书对当事人犯事情节“两次盗出,情节严重”的夸张认定,而硚口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的只有一次“盗出”。

二、2008年12月2日上午我到了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黄检察官又交給我一份硚检控申【2008】001号“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2008年11月24日)及有关附件资料复印件。这份通知书与2006年5月26日(2006)硚检控申002号通知书的文字内容几乎完全一样。

他们再一次地充当了上面的挡箭牌,昧着良心对我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复查。只不过这次的通知书中增加了一条不立案的重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条之规定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硚口区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黄检察官在附件中重点地用波浪线标明了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的内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原本是用来证明硚口区法院当年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的有力证据,硚口区检察院竟然反其道而行之,拿来证明其“适用法律正确”,确实荒唐可笑! 他们自称是很有水平的“高级检察官”,如果不是有意装糊涂以混淆视听,那也就是连某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弄懂。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这就表明:“销毁会计资料”在1999年以前原来的刑法中没有这种罪名,不认为是犯罪;而1999年刑法新增了罪名,认为是犯罪,那么新的刑法以前的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适用原来的法律,按无罪处理。硚口区检察院却硬是要把1999年刑法新增的罪名追溯到1986年,强加到行为人身上,是毫无道理的。是不会讲理,还是蛮横无理?

三、2010年6月10下午,硚口区检察院控申科的胡科长和郑检察官(女)亲自将一份《刑事申诉不立案通知书》硚检控申[2010]1号,亲自送到我家交给了我。

下面是当时郑检察官和我的一段对话:

郑 :你于2009年1月18日向武汉市检察院控申处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复查,该院于2010年2月22日转至我院办理。我到了武汉市中级法院、硚口区法院都作了调查,审查后得出这个结论给你。

许 :我的几条申诉理由你们清不清楚呢?

郑:清楚哇,查实了。你说根据当年的会计法你们销毁小金库账单不属于犯罪,我找到了当时的一个审计报告,做了审计鉴定的。审计部门鉴定后于1986年8月5日作出鉴定: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当时审讯你的时候,有笔录,供述在案,供认不讳,你是认了罪的。我可以这样说,你们第一次销毁还够不上犯罪,可是第二次区纪委查封了,翻墙入室进去就属于情节严重。

许 :我申诉的理由首要一条是,小金库的账单不属于是证件,犯罪对象不确定,你何以能定个“毁灭证件罪”?你们拿不出任何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小金库的账单是属于证件之类。你现在找出个审计报告来没有什么了不起,不能作为你们“情节严重”定罪的依据。审计的作用主要是查实资金的运用有无问题,小金库的资金占用多,利用小金库贪污侵占数额大,那样的才叫情节严重,其它的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

这是硚口区检察院又一次地充当了上面的挡箭牌。按正常的法律程序,武汉市检察院应该是直接受理我的刑事申诉案件的,不应老是往下推诿。可这起错案是由硚口区造成的,解铃还须系铃人,下级服从上级,硚口区检察院不得不任劳任怨地接招。然而硚口区检察院却没有那种纠正错案的勇气和担当,只好死猪不怕开水烫,三次都以一纸不立案通知敷衍应付了事,让法律程序空转,使得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被拒之立案复查再审的大门之外。

四、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许天武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了刑事申诉信件,请求转交湖北省高院办理。本申诉人在湖北省信访局网站上看到了办理经过及结果(摘录如下):

“1……(略)

2……(略)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 ”

从上面湖北省高院回复的内容来看,它在网上向我们披露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那就是“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两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並撤回检察建议处理”。从这一信息我们可以十分明确看出,在对待我的刑事申诉案件中,武汉市检察院並不是铁板一块,它是有一股正能量存在的。这样的检察承办人员主持公平正义,仗义执言,是主張和支持让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复查再审程序的。如果当年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按武汉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进入到了法院的再审程序,我的错案有可能已经平反了!然而,随后却搞了个“撤回检察建议处理”,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向两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並撤回检察建议,这是要经过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的。事情发生在2013年期间,当年在位的检察长是孙应征。请武汉市检察院公开其中的内幕情况,还法治社会一个公平正义,让申诉人对案件申诉过程有一个基本的知情权!

请现任的武汉市检察院的彭胜坤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及刑事申诉检察机构,能重视我的刑事申诉案件,再向两级法院重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使之能回归到纠正错案的正常程序中來。

五、2014年8月20日下午,我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中心递交了我的刑事案件申诉材料。他们接收我的申诉材料很爽快,但办理过程却很拖沓。递交材料过了三个月后我亲自到受理中心去问过一次,四个月后打电话再问过一次,他们答复说:“你等着吧,还没办理下来!”我估计等不出个什么名堂出来,也就没作什么指望。

2015年12月21上午,也就是在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过去了16个月之后,我到武汉市检察院受理中心拿到了一份“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武检刑申审通【2015】16号)。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明明是“适用法律不当”的错案,他们却仍然还要昧着良心说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拒不立案复查。

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中心,他们对长达16个月的办理经过情况未作任何一点解释和说明,我签完字后转身就走了,谁都不愿意多说一句废话!

六、我于2020年7月23日下午到了武汉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递交了我的刑事申诉状及要求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申请书等附件申诉材料。

过了十多天,我就收到了该院7月28日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

8月20日下午,我到武汉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了“对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的申述"的书面信件,该“申述”的主要内容抄录如后:

现就该回复函作如下申述:

(一)、你院以《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条为由,不受理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你们的这个理由早已失效了,不足为据。

“审查程序规定”是2012年的文件,它要服从于2014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规定》。这个“复查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已明确地“扩大了公开审查适用范围,由之前适用于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扩大至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所以,我提出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的申请是合理合法有效的。

事实上,在网上可以搜索到外地的检察机关举办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申诉案件的听证会,已有一些实际案例了。司法攺革人家已经走在了前面,你们到目前竟连公开审查开听证会的适用范围早已扩大了这一法规都还没弄清楚,可见其业务素质低下,更何谈能对“敢为人先"的武汉精神会有所发扬光大?!

(二)、武汉市检察院的"群众来访回复函”强调:“且我院已于2015年12月8日对你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了武检刑申审通[2015]16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据此,我院对你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不予受理”。

7月23日在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人员指着你那个"审查结果通知书”对我说:“我们已给了你审结通知书,你的申诉就是结案了。在我们这里申诉过一次,再不能申诉第二次了。”我质问:“是谁告诉你的申诉过一次就不能再申诉了,你把政策文件拿出来给我看看!”在我据理力争下,他们才以信访的形式收下了我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通篇没有讲一个字说是刑事申诉案件申诉过一次就不能再申诉了。这个“复查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和规范。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还停留在该“复查规定”第四章立案的程序内,还未能进入第五章复查阶段,申诉程序並没有走完。即使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终结后,也没有说不让申诉人继续申诉的话,而是要求有关部门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综上所述,你院7月28曰对我的“群众来访回复函”中的论点论据是站不住脚的,本申诉人不满意不服是理所当然的。

武汉市检察院在受理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时给了我一个不立案复查的"审查结果通知书"(武检刑申审通〈2015〉16号),他们以此通知书阻止我向它再行申诉,想要剥夺我继续申诉的权利,拒绝受理我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拿着鸡毛当令箭,我的申诉权是你能随意阻断得了的吗?

我作为冤错案的申诉人是有理有据讲理讲法的,但处于弱势的一方我申诉了几十年又有何用呢?他们无理无据不讲理不讲法,顽固地坚持错案不纠,使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至今仍被挡在立案复查再审的大门之外。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作用和纠错功能並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官官相护何时了?

好在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各种法律法规都能及时地在网上查得到,申诉人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越来越好。我在网上查到了很多维权的法律法规和信息。有鉴于此,我就向武汉市检察院提出了对我的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他的申请,搭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对有争议的问题让人讲话、辩论、评议,以求得到大家心悦诚服的满意结果。可是,他们心虚,没有举行听证会的胆量,害怕我的错案得到纠正。

这次是崔检察官在接待窗口直接收了我的《对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的申述》和刑事申诉书及再次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崔检察官说要再给我写一个书面答复,要我回去等着吧。

七、2020年10月22日我到武检12309服务中心去问过一次,他们说还没办下来,等办理好了,会把答复寄给我的。

我于12月30日再去该中心接待窗口问了一下,他们说双11就寄出了。可我没收到。他们随即在某个办公室找到了那个被退回的快递信封,把里面的文件交给了我。我不主动找来,可能就石沉大海了。经办人责任心很差。

这个文件就是2020年11月4日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武检九部控复字(2020)13号。

在这个答复函中,它简述了各级检察院对我的强硬的申诉理由一条也没敢提出辩驳,而只是依仗权势专横武断地一言以蔽之:“你的申诉无理,不予立案复查”。他们照葫芦画瓢,把一次“盗出”演变成两次“盗出”。更有甚者,答复函竟搬出个什么“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新的托词,借最高检之威来吓唬申诉人。什么叫社会危害性? 最高检高高在上不知就里信口开河,而你武汉市检察院在基层,那就请你拿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证据来吧!不要人云亦云,信口雌黄。既然是“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那就证明原审判决“缓刑一年”是错误的,那就更有必要提起再审,公正司法重新量刑。

武汉市检察院的这个答复函最后得出结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四条关于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的规定,我院对你提出的申诉及听证申请不予受理”。

武汉市检察院7月28日的回复函拿过了期的文件忽悠我,这次的答复函又拿这个第五百九十四条来搪塞忽悠我,实在令人不可思议,它对我並没有一点法律约束力。你院忽视了这个第594条中最重要的一句话:“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请问武汉市检察院,我的刑事申诉案件已经省级检察院复查了吗?根本就没有复查嘛!我这里只有一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27日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鄂检刑审监刑申审通(2016)22号,其称:“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阻止我的刑事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复查程序。也就是说,我的刑事申诉案件根本就没有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这个程序,只是“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而已。因此,你们的“我院对你提出的申诉及听证申请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靠搪塞忽悠是难以站住脚的。武汉市检察院必须尽快地受理我的刑事申诉和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不要再搞大忽悠了!

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把销毁小金庫的帐单判作是“毁灭证件罪”,在全国仅有两例。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发生的河北承德商禄的和湖北武汉的傅扬志许天武的所谓“毁灭证件罪”的案例。承德商禄的毁灭证件案经大律师田文昌辩护后,在上世纪90年代就平反了。而武汉的这起案例虽经申诉人30多年的长期坚持申诉,但是由于强势的被申诉方无理阻止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复查程序,所以一直没有什么进展。申诉人提出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他们又百般阻挠和拒绝。难道武汉就不是讲理讲法的地方了吗?

好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进步和国家的法制法规不断完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还是看到了一些希望。

尊敬的武汉市检察院彭胜坤检察长,你院有检察长接待日的制度。我请求你安排时间对我接待一次。我想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与你探讨一下,看到底有没有纠错的可能,看到底是某些人的权势有狠,还是国家的法制法规为大!

我一个快八十岁的老人,多年来一直是坚守信念,有理有据讲理讲法地申诉。而他们却是无理无据不讲理不讲法,害怕举行公开听证会,害怕提起再审,顽固地抵制对于冤错案的纠错平反,弄些过期或失效的法条来搪塞忽悠,甚至在接待窗口任意训斥人。不说其有没有什么党心,而道德良心又何在呢?

我希望彭胜坤检察长能以我的这一刑事申诉案件为契机,对推动你院的司法改革起到一点作用,修复一下你的某前任在人民群众中的不良影响,为公正司法树些好形象。

顺致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男  汉族 75岁  手机号 15927504063

住武汉市汉阳区惠民苑27栋1802室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 许天武的《刑事申诉状》一份!

2. 《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书》一份(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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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武兖鼎2022-09-11 18:48:4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对我的刑事申诉案件举行听证会的申请书





鼎武兖鼎2022-09-11 19:48:0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1 22:30:4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对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访回复函的申述(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2 09:32:3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2 14:25:4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的三个“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2 15:29:5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2 16:39:5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2 18:29:4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3 03:38:3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3 10:14:2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3 13:28:0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3 14:58:4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鼎武兖鼎2022-09-13 16:52:20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