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被加拿大税务局认定为税务居民

楼主:V_18161927941 字数:1444字 评论数:0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一直以来总有想要移民加拿大的客户咨询加拿大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专门出一篇帖子来为大家讲一下,因为本人不是做会计的,而且加拿大的税务变化很快,因此个别细节可能会有偏差。

对于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的最终解释权是掌握在加拿大税务局手中,这是一个让人从上到下闻风丧胆的机构。

根据加拿大税法,纳税人分为居民类纳税人和非居民类纳税人。居民类纳税人需要申报个人的所有税收,包括加拿大以外的收入,非居民纳税人只需缴纳在加拿大境内获取的收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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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法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83天即为纳税人,这个说法没错,但是有些细节可能会导致认知误差,原文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在一个纳税周期内,加拿大持续居住或累计居住的时间达到183天的非居民类纳税人自动转为居民类纳税人,此条例适用于无其它税收协定规定的非居民类纳税人。"

换句话说,加拿大并不完全以国籍或居民身份定义税收居民。即使在加拿大“非法滞留”超过183天以上的人,从法律条例上讲也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理论上必须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收入,并且纳税(只是理论上,都非法滞留了既不会也不能纳税和报税)。因此居住判定纳税人的标准并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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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判读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实际上“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主要根据实际居住地原则:

1. 在加拿大有居住场所

2.在加拿大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个人经济和加拿大社会的关联(例如:福利、保险、儿童抚养金等)

有些纳税人虽然人不在加拿大居住,但是如果还在和加拿大保持着一些联系,例如经济、社会家庭等,则有可能依然会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例如:

客户A移民加拿大,在中国有生意,孩子和老婆在加拿大,但是A基本待在国内,去加拿大时间不多,却依然收到了税务局的询问,要求解释汇款情况以及过去几年的收入状况。

这样的情况,在加拿大的华人圈里稀疏平常。在加拿大税务局看来,客户A有很大几率会被评判为税务居民。因为他的老婆和孩子都居住在加拿大并且享受着加拿大的福利待遇。因此,即使他放弃枫叶卡,也并不能够完全取消与加拿大有密切关联的事实。持有枫叶卡居民是指永久居民,这是指移民法下的法律观念认同,和税务法下的法律观念认定不同。

但即使被认定为为税务居民,但是加拿大税务局也会考虑到避免双重征税、海外收入免税额度减免以及对于不在境内居住的税务居民提供税务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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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保要成为非税务居民,可以向加拿大税务局申请一张叫做NR73的表格,税务局会根据该表格的申报情况来判定是否取消税务居民身份。

加拿大的税务系统是一个非常复杂以及庞大的系统,必须要找专业的会计来进行税务的计算。

例如:

加拿大消费税中包含·联邦税(GST)和省税(PST),也可能会变成合并收取的(HST)。联邦税为5%,各省税率则各不相同,例如卑诗省税率为7%,安省税率为8%,大西洋四省税率为10%。而育空、西北地区、努纳武特、阿尔伯塔是没有省税的,因此距离阿尔伯塔省份近的居民一般会去采购大型物品时到埃德蒙顿市。

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则会从收入中预先扣除,到报税季时遵循多退少补原则,除去复杂的抵税政策,一般来说家庭的收入越低,获得的退税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加拿大税收政策为全球征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


例如在中国有收入,则在被认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身份情况下,该收入依然需要申报。不过加拿大与中国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因此如果在中国缴纳的税务已经高于应该在加拿大应该缴纳的税务,则无需再向加拿大缴纳该笔收入的税。如果少于在加拿大应该缴纳的税款,则需要补上。
V_181619279412021-03-30 14:55:38 发布在 海外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