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北京举报贪官,抓回被黑打

楼主:js郑飞110 字数:16702字 评论数:2402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大骗子
js郑飞1102016-08-20 13:16:2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大骗子
js郑飞1102016-08-21 13:59:1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商人从中院行贿到最高法 14张银行卡撂倒6名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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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2日 07:05:03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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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赢得一起借贷纠纷诉讼,河南顺天化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顺喜从中院一路行贿到最高法。5年里,王顺喜先后用掉14张银行卡、24.7万余元,行贿8名司法工作人员。河南洛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王顺喜因行贿罪获刑。据“新华视点”记者了解,目前,收受贿赂的8名司法工作人员中的6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

打点4名法官实现异地审判

2011年11月,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本不该由该院审理的借贷纠纷案。

这起诉讼标的为8400多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是河南顺天化工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顺喜,被告分别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学旺。

据调查,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异地审判。这起由民间借贷导致的经济纠纷案原本应在上海、北京、郑州法院立案,新乡中院并无管辖权。2009年4月,王顺喜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新乡中院立案二庭庭长的王某丙,王某丙给王顺喜想出一个办法:王顺喜申请新乡暂住证,变通之后,王某丙可借助自己分管的立案庭立案。

2009年4月22日,新乡中院将该案立案,当年5月移交审判庭,由杜某担任审判长、蒋某为主审、梁某为合议庭成员。此后两年,案件一直进展缓慢。2011年6月,王顺喜让其弟王某乙出面,开始“打点关系”。

王某乙“打点”的第一个人是新乡中院立案庭庭长王某丙。据王某丙交代,当时他借口单位马上要进行副处级职级的调整,如果参与竞争,请客送礼需要一笔开销。“我问王某乙,好多人竞争我弄不弄?王某乙当即表示‘弄呗,有机会就去参与竞争,需要用钱我这有’。”王某乙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送给他,他没有推辞就收下了。

随后,王某乙、王某丙又邀请新乡中院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杜某、蒋某、梁某参加一场饭局,以求得照顾,分别送给他们一张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

“收到储蓄卡第二天,手机上有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息,上面写有银行卡的密码。”其中一名法官回忆,“当时心里比较忐忑,过了一段时间才去银行查询,知道有3万元存款。”

此后,立案庭长王某丙又两次收受三张银行卡,合计4.7万余元。

2011年11月16日,新乡市中院作出判决,其中,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顺喜返还借款1995万元及利息。判决结果支持了王顺喜的部分诉讼请求。

贿赂省高院、最高法公职人员

就在新乡中院立案的同时,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这起诉讼标的为80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2009年8月,新乡中院驳回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者又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又被河南省高院驳回,并维持原裁定。银河投资公司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这个过程中,两名法院公职人员进入王顺喜的视线。2012年10月,王顺喜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局原副局长李某吃饭,并送给他一张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据李某交代,王顺喜“让我帮忙在河南省高院找相关人员给其活动活动,在案子方面给其帮助”。

另一名法院公职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原内勤魏某。据魏某交待,2012年底,王顺喜在北京一家涮羊肉店请自己吃饭,送给自己两张各1万元、一张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希望帮忙协调让案件继续由新乡中院管辖。

收钱后,魏某找到最高人民法院主办该案的法官为王顺喜提供帮助,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案子按照标的应当由河南高院立案。”随后魏某将这个结果告诉了王顺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分别撤销新乡中院、河南省高院关于这起案件管辖异议的裁定书,撤销新乡中院关于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由新乡中院移送河南省高院审理。河南省高院于2012年8月受理此案。

讽刺的是,2015年3月,魏某因其他原因“出事”,王顺喜当即将送给他的三张卡以挂失补卡的形式将钱取出。

法院纪检干部帮忙搭桥行贿

围绕这起案件的最后一次行贿,是由时任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副局长的李某亲自出面,行贿对象是河南高院负责这起案件的三名合议庭成员中的两人,包括担任审判长的张某和审判员司某。李某供述,他曾多次找张某、司某等人协调关系,让他们对王顺喜的案子给予帮忙照顾。“2013年春节前,王顺喜给了我几张丹尼斯的购物卡,让我代表他表示感谢。于是我给张某、司某每人送了2张面值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事后,审判员司某只承认自己收到了1张2000元的购物卡。

尽管多方“打点”,但河南高院负责这起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意见并不一致。李某建议王顺喜撤诉,2013年4月22日,王顺喜申请撤诉;河南高院随后裁定准许撤诉。

在“围猎”司法人员的过程中,王顺喜越陷越深。2015年3月,王顺喜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其进行起诉,同年6月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据记者了解,收受贿赂的几名法官也受到了不同的处理。其中,李某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与省纪委研究决定,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根据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目前王某丙、魏某、李某三人已被另案处理。

根据新乡市政府官网公布的人事任免通知显示,王顺喜被逮捕半年之后,他曾行贿的新乡中院三名合议庭法官,一人被免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两人被免去副庭长职务。(据新华社)

(原标题:14张银行卡撂倒6名司法人员)
js郑飞1102016-08-26 05:51:1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大骗子
js郑飞1102016-08-28 12:58:2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2016年8月12日开庭原告代理词
审判员:
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各方各说各的,那么那一方的诉求(主张)是合法的呢?
合法诉求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合法即合乎法律条款,合乎政策规定,白纸黑字,彰显分明.
原告的诉求有法律条款支持,有法律及政策依据,有专门针对原告诉求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的诉求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白纸黑字的政策规定,还违反法律.

一.关于青苗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支付对象是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本案所涉被征收的土地系由原告承包并耕种,故本案所涉青苗的产权属原告,因此本案所涉及的青苗补偿费依法应全归原告所有而非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被告截留\克扣\拖欠\贪污青苗补偿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2.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青苗的补偿标准.
3.被告要截留每亩3500元的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强热请求法院督促被告出示其克扣\截留\拖欠各种征地补偿费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出示青苗补偿费原告和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个人和集体)按份共有的法律依据!不要把江山市政府(2014)91号文件的个别模煳条款当作明确的法律条款来使用,更何况江山市政府文件根本没说青苗补偿费村民小组也有份.
江山市政府的文件效力是在法律之下的,它首先必须遵从国家法律.被告偷樑换柱,把江山市政府文件的个别模糊条款当作其截留\克扣\拖欠\贪污青苗补偿费的借囗(工具\依据),显然是一种十分明显旳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安置补助费
1.原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26条\<<物权法>>第42条59条60条132条\<<折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是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3.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片区综合地价法
三.关于<<分配方案决议书>>
<<分配方案决议书>> 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应由法律解决,而不是避而不提,更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这种非法律用语搪塞.前二任法官不应该给腐败村队干部某种"错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终极手段.对腐败村队干部的种种违法行为,法官若一声不吭,只会让腐败村队干部忘记法律.

在法制社会里,对于一切行为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法律.
被告提交的作为证据用的<<分配方案决议书>>,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白纸黑字的政策规定,而且还违反<<物权法>>第42条59条60条13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26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等法律规定,更不是第七村民小组的成员作出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分配方案决议书>>应由第七村民小组的成员作出.

为什说桑於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是违法无效的?
理由一.<<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物权法>> 第42条59条60条1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分配方案决议书第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充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
在2015年的庭审中,桑於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所承包的被征用土地系由江山市碗窑乡桑於村第七村民小组发包的事实没有异议,即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所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物权法>> 第六十条 规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可知,非第七村民小组成员无权决定第七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和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也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因此,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提留10%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决议书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规定:农村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级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没有收益权。因此,对于江山港整治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应属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提留全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50%的留地货币代资金,违反了该规定,应予以返还。
村能提留10%,乡政府能不能提留10%?土管局能不能提留10%?……
理由二、<<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分配方案决议书第二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青苗的补偿标准.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0元,<<分配决议书>>却规定:1500元归农户,3500元归村民小组,这违反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青苗费足额支付原则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强制性规定.
农民种的水稻等农作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不是也要截留三分之二以上呢?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奴隶主还是地主?

每亩5000元的青苗补偿费村民小组要截留3500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每亩5000元的青苗补偿费被告第七村民小组和原告按份共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理由二、<<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如果法官明知村队干部违反法规不但不予追究,还判其胜诉,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有关法规就失去威慑力,法制秩序就会遭到破坏,村队干部鱼肉百姓的行为就将成为习惯.
守规,不只公民要守规,相关部门更需要守规.
强热请求法院督促被告出示其克扣\截留\拖欠各种征地补偿费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出示青苗补偿费原告和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个人和集体)按份共有的法律依据!
希望法官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确认被告提交的<<分配方案决议书>>违法,支持原告合法的诉求,还被征地农民一个迟到的公道.
js郑飞1102016-08-30 18:00:5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村队干部不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把行为严格收束在法治轨道之內.
村队干部为了不当得利已丧失良知和底线,不但不遵守规则\无视规则,还拉拢家族及帮派势力破坏规则.
村队干部选择性利用法律,有利就用,不利就踩在脚下置之不理,用自己的想法取代法律.
村队干部喜欢撇开法律把事情搞复杂,因为他们另有所图.
村队干部视法律为无物,鱼肉百性,一手遮天.
村队干部心中没有法律,眼中没有姓,心中眼中只有化公为\私.
村队干部心就是法,法就是村队干部.村队干部将个人意见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囗出国家规定是狗屁的狂言也就难以避免。
村队干部很鄙视法律,充分暴露了其骗抢的贪腐土匪本质。
村队干部有权很任性,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变成为己谋利的工具。

村队干部在“打虎拍蝇”的浪潮下,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村队干部一旦任性起来,会或明或暗地抵制国家规定。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以致出现“上面决心大,下面不落实”的尴尬,使中央政令在实施中大打折扣,致使中央规定被驾空。
腐败的村队干部不怕打官司:对被征地农民耒说,这意味着要承担诉讼时间精力成本,基于累诉之艰,有些人也耗不起。对腐败村队干部有来说,诉讼反正“不赔本,还有某些官员在背后撑腰,胜诉率极高。胜诉了既有利还有政绩,败诉而被追究责任的却极少。也正因为违法征地成本低、获利多,一些
村队干部才敢罔顾法制,参与到违法征地中。这种逻辑,是对法治的踩踏。
村队干部之所以敢违法,是因为有某些贪腐法官等腐败分子在背后撑腰。
js郑飞1102016-08-30 21:48:3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村队干部不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把行为严格收束在法治轨道之內.
村队干部为了不当得利已丧失良知和底线,不但不遵守规则\无视规则,还拉拢家族及帮派势力破坏规则.
村队干部选择性利用法律,有利就用,不利就踩在脚下置之不理,用自己的想法取代法律.
村队干部喜欢撇开法律把事情搞复杂,因为他们另有所图.
村队干部视法律为无物,鱼肉百性,一手遮天.
村队干部心中没有法律,眼中没有姓,心中眼中只有化公为\私.
村队干部心就是法,法就是村队干部.村队干部将个人意见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囗出国家规定是狗屁的狂言也就难以避免。
村队干部很鄙视法律,充分暴露了其骗抢的贪腐土匪本质。
村队干部有权很任性,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变成为己谋利的工具。

村队干部在“打虎拍蝇”的浪潮下,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村队干部一旦任性起来,会或明或暗地抵制国家规定。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以致出现“上面决心大,下面不落实”的尴尬,使中央政令在实施中大打折扣,致使中央规定被驾空。
腐败的村队干部不怕打官司:对被征地农民耒说,这意味着要承担诉讼时间精力成本,基于累诉之艰,有些人也耗不起。对腐败村队干部有来说,诉讼反正“不赔本,还有某些官员在背后撑腰,胜诉率极高。胜诉了既有利还有政绩,败诉而被追究责任的却极少。也正因为违法征地成本低、获利多,一些
村队干部才敢罔顾法制,参与到违法征地中。这种逻辑,是对法治的踩踏。
村队干部之所以敢违法,是因为有某些贪腐法官等腐败分子在背后撑腰。
js郑飞1102016-08-30 21:57:2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2016年8月12日开庭原告代理词
审判员:
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各方各说各的,那么那一方的诉求(主张)是合法的呢?
合法诉求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合法即合乎法律条款,合乎政策规定,白纸黑字,彰显分明.
原告的诉求有法律条款支持,有法律及政策依据,有专门针对原告诉求的法律及政策规定.
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的诉求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白纸黑字的政策规定,还违反法律.

一.关于青苗补偿费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有(大总结):
1.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支付对象是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本案所涉被征收的土地系由原告承包并耕种,故本案所涉青苗的产权属原告,因此本案所涉及的青苗补偿费依法应全归原告所有而非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被告截留\克扣\拖欠\贪污青苗补偿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2.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青苗的补偿标准.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被告要截留每亩3500元的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强热请求法院督促被告出示其克扣\截留\拖欠各种征地补偿费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出示青苗补偿费原告和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个人和集体)按份共有的法律依据!不要把江山市政府(2014)91号文件的个别模煳条款当作明确的法律条款来使用,更何况江山市政府文件根本没说青苗补偿费村民小组也有份.
江山市政府的文件效力是在法律之下的,它首先必须遵从国家法律.被告偷樑换柱,把江山市政府文件的个别模糊条款当作其截留\克扣\拖欠\贪污青苗补偿费的借囗(工具\依据),显然是一种十分明显旳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安置补助费
1.原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安置补助费的法律依据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26条\<<物权法>>第42条59条60条132条\<<折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
2.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是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3.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片区综合地价法
三.关于<<分配方案决议书>>
<<分配方案决议书>> 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应由法律解决,而不是避而不提,更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这种非法律用语搪塞.前二任法官不应该给腐败村队干部某种"错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终极手段.对腐败村队干部的种种违法行为,法官若一声不吭,只会让腐败村队干部忘记法律.

在法制社会里,对于一切行为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法律.
被告提交的作为证据用的<<分配方案决议书>>,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白纸黑字的政策规定,而且还违反<<物权法>>第42条59条60条132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26条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等法律规定,更不是第七村民小组的成员作出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分配方案决议书>>应由第七村民小组的成员作出.

为什说桑於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是违法无效的?
理由一.<<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物权法>> 第42条59条60条1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
分配方案决议书第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充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
在2015年的庭审中,桑於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所承包的被征用土地系由江山市碗窑乡桑於村第七村民小组发包的事实没有异议,即被告桑淤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所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物权法>> 第六十条 规定: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根据<<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可知,非第七村民小组成员无权决定第七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桑淤村村民委员会和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也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因此,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提留10%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决议书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规定:农村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级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就没有收益权。因此,对于江山港整治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应属村民小组所有,村委会提留全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50%的留地货币代资金,违反了该规定,应予以返还。
村能提留10%,乡政府能不能提留10%?土管局能不能提留10%?……
理由二、<<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分配方案决议书第二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青苗的补偿标准.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为每亩5000元,<<分配决议书>>却规定:1500元归农户,3500元归村民小组,这违反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青苗费足额支付原则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强制性规定.
农民种的水稻等农作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不是也要截留三分之二以上呢?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奴隶主还是地主?

每亩5000元的青苗补偿费村民小组要截留3500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每亩5000元的青苗补偿费被告第七村民小组和原告按份共有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理由三、<<分配方案决议书>> 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如果法官明知村队干部违反法规不但不予追究,还判其胜诉,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有关法规就失去威慑力,法制秩序就会遭到破坏,村队干部鱼肉百姓的行为就将成为习惯.
守规,不只公民要守规,相关部门更需要守规.
强热请求法院督促被告出示其克扣\截留\拖欠各种征地补偿费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出示青苗补偿费原告和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个人和集体)按份共有的法律依据!
希望法官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确认被告提交的<<分配方案决议书>>违法,支持原告合法的诉求,还被征地农民一个迟到的公道.
js郑飞1102016-08-31 05:35:1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大骗子
js郑飞1102016-09-07 20:17:5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青苗补偿费的补标准是法定的, 不能任意更改,法官也不能例外。法官只有执行补偿标准的权力,没有修改补偿标准的权力,法官修改补偿标准的行为就是越权枉法.
js郑飞1102016-09-08 14:19:2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青苗补偿费的补标准是法定的, 不能任意更改,法官也不能例外。法官只有执行补偿标准的权力,没有修改补偿标准的权力,法官修改补偿标准的行为就是越权枉法.
js郑飞1102016-09-08 19:06:5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青苗补偿费的补标准是法定的, 不能任意更改,法官也不能例外。法官只有执行补偿标准的权力,没有修改补偿标准的权力,法官修改补偿标准的行为就是越权枉法.
js郑飞1102016-09-10 18:59:4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青苗补偿费的补标准是法定的, 不能任意更改,法官也不能例外。法官只有执行补偿标准的权力,没有修改补偿标准的权力,法官修改补偿标准的行为就是越权枉法.
js郑飞1102016-09-10 19:28:3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大骗子
js郑飞1102016-09-11 16:15:2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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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6-09-12 19:14:5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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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6-09-15 17:44:0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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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6-09-16 12:03:2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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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6-09-20 12:22:4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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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6-09-20 18:35:0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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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6-09-21 18:19:42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