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副院长王兆杰销毁证据篡改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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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官王勇 林淑岩 王兆杰销毁证据篡改庭审笔录 徇私舞弊 往法裁判

控告人:王东 性别:男 现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登仕堡子镇西登仕堡子村1组10号 联系电话:13324036281

被控告人:王勇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审判员 系该案审判长

被控告人:林淑岩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王兆杰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审判员

我因与沈阳何氏眼科医院医疗纠纷:何氏眼科医院对患者不负责任,让实习医生为我作手术。由于实习医生在术中违反操作规程,网膜环扎过紧,导致我术后眼压持续升高,在药物降压无效的情况下,本应取出或放松环扎带,但何氏眼科医院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既没有取出也没有放松环扎带,而在我第二次住院的十多天里任由眼压持续升高,最后成我右眼视神经萎缩。何氏眼科为逃避责任,又在明知道我没有青光眼的情况下,残忍的在我第三次住院的第一天就给我作了抗青光眼手术,术后我右眼视力接近失明。当时我并不知到发生了医疗事故,还天真的认为视力慢慢会好的,直到98年3月18日到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才知道何氏眼科医院声称网膜复位佳的右眼视网膜根本没有复位,仍然是钱脱离。我一直被何氏眼科医院欺骗。我花了一万多到何氏眼科治疗右眼网脱,结果住了三次院,作了两次手术,右眼网膜不但没有复位,还视神经萎缩,视力接近失明。

何氏眼科医院为逃避赔偿责任,篡改伪造了所有病志。说我不配合治疗,才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何氏眼科医院又买通沈阳市于洪区卫生局·沈阳市卫生局·辽宁省卫生厅三级卫生行政部门,以篡改伪造的病志为主要依据,搞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分钱都不赔偿我。我对三级鉴定不服,将辽宁省卫生厅行政诉讼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官王勇·林淑杰岩·王兆杰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1· 违反法定程序,驳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官王勇违反法定程序,开庭前两次强迫我撤诉,并威胁我说:你不撤诉,开庭也不支持你。庭审时,法官王勇不让我陈诉和辩论。开庭不到10分钟,法官王勇就和合议庭的另两个法官走了,只剩下书记员刘静在庭审笔录上抄上:卫生部关于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的答复(1993年6月19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两条。最后我和我的委托人签名按手印。2006年9月21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查卷时复印的庭审笔录也证明了以上事实。五页的庭审笔录渋及到实体的不到一页,充分证明了法官王勇·林淑岩·王兆杰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驳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销毁证据篡改庭审笔录

我们在2006年9月21日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查卷,发现在开庭前我向法庭提交的大量证据都不见了。复印的卷宗目录显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6——15页,只是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搞的三次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我提交给法庭的何氏眼科医院事后篡改伪造的四本病志,卢山签名出具的虚假病情报告单,能够证明原告现在右眼仍是浅脱的98年3月18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B超报告单,98年5月28日北京同仁医院大连眼病协作医院门诊医疗手册,还有足以推翻该案的: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的请示的答复(1993年6月19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两条。很明显法官王勇等人为了枉法裁判,销毁了这些对我有利的证据。查卷还发现庭审笔录也被法官篡改伪造了。因为开庭时法官王勇等人不到10分钟就走了,只剩下书记员刘静把我上面提到的两条抄在笔录上,并由我和我的委托人签名按手印。但现在卷中的笔录多了许多,而且我们当时按的手印也不见了,不得不让人认为是法官王勇等人事后篡改伪造的(可见2006年9月21日查卷时复印的庭审笔录)。

3·适用法律错误

我因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贪脏枉法,徇私舞弊,搞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将辽宁省卫生厅行政诉讼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要求辽宁省卫生厅对我与何氏眼科医院医疗纠纷作出处理。法官王勇以卫生部卫政发(1994)第2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事和法律依据的,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的答复(1993年6月19日)规定:如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原判决认定的卫生部卫政发(1994)第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病人及其家属或医疗机构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不论重新鉴定的结论同原鉴定结论是否相同,都由原鉴定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新的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因我对三级鉴定结论都不服,原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

还有卫生部卫政发(1994)第29号文件前有一段话:河南省卫生厅:你省永城县卫生局以永卫函字(1994)1号和永卫函字(1994)2号文,请示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两个具体问题,现答复如下。由此可见,卫政发(1994)第29号文件是答复永城县卫生局遇到的两个具体问题的答复。俗话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然是具体的问题就不一定有普遍性,也不一定和本案原告遇到的问题相同,被告也没有在法庭上说明具体问题是什么问题。所以法官王勇等以卫政发(1994)第29号第一条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情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故意断章取义,张冠李戴。

综上所述,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官王勇·林淑岩·王兆杰贪脏枉法 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销毁证据和篡改庭审笔录,适用法律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请求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官王勇·林淑岩·王兆杰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千年等一回22992019-08-02 11:56:46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