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何时休?

楼主:ccc110vvv 字数:1798字 评论数:3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腾讯新闻:男子张某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的妻子仍与对方同居,后被抓获归案。北京晨报记者12月18日获悉,因破坏军婚罪,张某被顺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今年30岁的张某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因涉嫌犯破坏军婚罪,于今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据指控,今年3月至5月18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小区,张某在明知29岁的李梅(化名)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之同居,后被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1,当社会公众不满的时候,法律硬去办,那就是煞笔行为;负责宣传的党媒再去报道,更是让人吃了苍蝇般的恶心。

我党把宣传工作视为第二战线,想必这些道理比百姓更懂,为什么还有这样的新闻捅出来,除了推墙派,想不出其他理由了?

发布这种新闻的体制内人士,目的是制造军人和人民的割裂,其心可诛。


2,分析完宣传效果,再来普及下法律常识。

“破坏军婚罪”这种罪,违法宪法的核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工群体也很重要,也常年出门在外,为何没有“破坏农民工婚姻罪”?

婚姻出轨明显是男女双方的事,为何男小三被判,军嫂呢?继续用法律保护出轨女吗?

据说除非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否则女方很难离婚,这种社会现实就是拜此条款所赐。

当然了,在中国大陆嘛,宪法这种东西,党说有用那就有用,党说没用那自然没用。


3,军人需不需要特殊的社会尊重?

我以为是需要的,因为军人的天职是保家卫国,维护国内社会稳定。

但是,对军人的尊重来自人民群众的内心,像这种新闻,法院判男小三七个月,从此人民群众和军队就可以载歌载舞了吗?

是不是军队有些高层觉得,曝光这样的新闻,至少可以让军婚的涉及各方有所顾及?这绝对是煞笔的想法,不但没有让军队得到人民的尊重,而且进一步割裂军队和人民的关系。

尊重来自平等,自由,民主......来自对宪法精神的落实。

想象一下党媒天天宣传“和谐社会”,如果真正建成和谐社会,军人自然会受到尊重,农民工同样会受到尊重,这难道不好么?还需要法律去强制么?再说婚姻靠强权能维系么?

宪法的精神,特别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是建设“和谐社会”第一步,是大原则,健康的军人婚姻是小原则。大原则都落实不了,小原则用一两个案例,就能通行下去?

大原则“选择性执行”,“需要时采用”,根本不是宪法的普适性,那就谈不上大原则,只能是“伪原则”;

大原则“伪”了之后,小原则也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的。当违宪见怪不怪的时候,不要以军人就能独善其身,同样是受害者。

ccc110vvv2016-12-19 14:40:0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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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110vvv2021-03-15 15:28:0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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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110vvv2021-03-16 21:34:09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