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级十法官假装依法治国,充当村霸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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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级十法官假装依法治国,充当村霸保护伞




我告诉你法院冤假错案是怎样形成的

下海游333

2016.04.30 13:48 原创发表在 猫眼看人

最近经历了一次民事案的代理,我才知道很多冤假错案是法官人为造成的.有理虽然可以赢,但嬴的很辛苦。有理加有钱才能当最顺利的嬴家.法官是依钱来判案,你有钱请律师他就找对方法律上的任何缺点,来帮你赢官司,你没钱请律师他就把案件千方百计往后拖,简单程序三个月结案的,他可以改成六个月的普通程序.还可以通过院长签字,再拖六个月,最后光一审就要拖15个月之久.至于法官和律师是什么关系,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 44名律师帮忙”就知道了.

还有你如果有关系肯花钱,什么假证据都能立案,甚至还能上演穿越剧,法官根本不会去调查质证你证据的真假,而没钱请律师打官司,你提供任何真证据,他都不采信.一切都是法官说了算,他可以指鹿为马,颠倒黑白,因为他自认为代表法律,这就是法院冤假错案形成的原因.法官腐败是知法犯法的典型.

大家打官司千万不要请律师,输和赢天定.不然赢了钱全被律师赚去,输了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民 事 诉 状

原告:郑炳高,男,76岁,汉族,农民,住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下桑淤自然村xx号

委托代理人:郑飞,系原告之子,电话:

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郑水x,组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2976.9元,安置补助费14289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一百五十多亩基本农田,原告的责任田396.92m2也在征用范围之内。被告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3500多元。原告多次找第七村民小组,组长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全额青苗补偿费,未果。

江山市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最低为5000元/亩,被告却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每亩青苗补偿费至少被被告截留侵占了3500元,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也不给被征地农户,这违反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江山市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6:4。

村队干部弄虚作假,截留侵占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不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保,损害了被征地农民重大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犯罪。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和维护社会的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江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郑炳高与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

原告:郑炳高。

委托代理人:郑飞,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下桑淤自然村。

诉讼代表人:郑水有,系组长。

原告郑炳高与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炳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飞、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郑水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2976.90元,安置补助费14289元,合计17265.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5年5月,因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征用桑淤村基本农田,原告户的责任田396.92㎡亦被征用。被告收到征地补偿费后,不但截留侵占全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每亩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3500元。在本次土地征用中,江山市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6:4,规定青苗补偿费为5000元/亩,但被告只给农民每亩1500元,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青苗补偿费全归种植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告一分未给,违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的规定。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土地被征用的情况属实。被告处被征用土地是按江山市政府规定的一级土地标准征收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为每亩6万元,其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包干按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2015年6月13日,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桑淤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青苗补偿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农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统一提留10%。2015年7月23日,桑淤村委将综合价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30911元的90%即927820元、青苗补偿费85909元及留地货币价资金171819元共计1185548元拔付给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就青苗补偿费按桑淤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每亩1500元的标准制定了发放清单。原告名下承包地被征用396.92㎡,折算后应分得893元,但原告拒绝领取。2015年12月至今,被告已4次组织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对土地征用费发放、土地征用统一安置等内容进行讨论表决,但因村民内部分歧较大,未能形成决议。被告认为原告户的主张,需经被告处的村民形成决议后才能执行,现因尚未形成决议,故不同意按原告主张进行分配。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征用青苗费补偿清单、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8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碗窑乡桑淤村关于江山港整治项目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土地征用青苗费补偿清单、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存折、江山市人民法院(2015)衢江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江山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一份。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对象以证据本身的内容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郑炳高系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的成员。2015年,江山港碗窑段治理工程需征用被告处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江山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文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者占比分别为60%和40%(被告处属一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每亩6万元);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的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责任主体按项目征地总面积计算总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根据项目自求平衡原则,并结合历史传统、约定俗成制订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实施;一级区片青苗补偿费包干为每亩5000元。此次土地征用,原告名下承包田(被告系发包方)有396.92㎡被征用。

桑淤村委收到土地征用款项后,于2015年6月13日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统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占用集体场地的,减半补偿。2015年7月23日,被告收到桑淤村委下拔的土地征用综合价补偿款927820元(即被告名下被征土地综合价补偿款1030911元的90%)、青苗补偿费85909元及留地货币价资金171819元,共计1185548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户青苗费补偿发放清单,原告名下青苗补偿费经折算为893元,但原告以被告应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计发青苗补偿费为由拒领。

2015年10月23日,原告以桑淤村委为被告,向本院起诉主张本案诉求。2016年1月8日,本院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2016年5月10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另查明:2015年12月以来,被告多次召集其村民小组的村民就土地征用统一安置及补偿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但因村民内部分歧未能形成决议。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户名下放弃统一安置要求,要求被告给付安置补助费。

本院认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被征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归原青苗所有者所有。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支持的项目和数额分述如下:

关于安置补助费。原告户明确表示放弃统一安置,要求发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江山市人民政府江政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完善江山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91号文件)确定安置补助费每亩为综合价补偿标准的40%即60000元×40%=24000元,原告户被征用承包地面积为396.92㎡,据此应获得的安置补助费为396.92㎡÷666.67㎡×24000元=14289.05元。

关于青苗补偿费。原告主张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折算,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首先,91号文件附件2中关于一级区片每亩5000元补偿款的性质明确标注为“青苗补偿费包干”,结合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来看,“青苗补偿费包干每亩5000元”系征地责任主体就征地项目计算青苗补偿费总额的标准,而非“一刀切”式的具体到每个被征用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计算标准;其次,法律规定被征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归原青苗所有者所有,此处的青苗补偿费应系被征用地实际种植的植物因被征用而造成的损失,被征用地农户因其被征用地实际种植植物的品种和生长情况不同,其青苗补偿费也会有所不同。被告主张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如原告认为其被征用地种植物实际损失高于每亩1500元标准的,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在其收到的青苗补偿费包干总额范围内根据项目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征用地的青苗损失进行举证,其主张名下被征用地按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每亩1500元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已能弥补传统农田种植的实际损失,故原告户应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为396.92㎡÷666.67㎡×1500元=893.07元。

被告以其村民尚未作出民主决议为由抗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村民自治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以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其诉求标的具有专属性,且未损害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支付原告郑炳高安置补助费14289元、青苗补偿费893.07元,合计15182.0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郑炳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郑炳高负担14元,由被告江山市碗窑乡桑淤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魁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琪涵

对一审判决书的分析

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执法犯法、枉法裁判?

理由一、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有法不依,坚决规避隐瞒《土地管理法》第47条?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并无有关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的规定。

由此可知,涉案法官坚决避开了计算青苗补偿的专用必用之法《土地管理法》第47条。

青苗补偿费应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还是按实际损失计算?

N0.1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青苗补偿费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法定的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律依据。这条规定专门针对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划出了十分明确的界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可知:

1.村民代表和法官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即决定青苗的补偿标准(价格)。青苗的补偿标准不容乡村组三级干部或村民代表另定低标准计算,也不容法官自由裁量。

2.青苗补偿费是按经省批准的明确具体的简单的标准计算而不是按模凌两可的复杂的主观想象的实际损失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第16条也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No.2法律为何要规定青苗补偿要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按实际损失计算?

国家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标准赔偿符合中国国情。按实际损失赔偿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不能说老板就多赔,农民就少赔,老板和老板之间也不一样。青苗补偿与国家赔偿有相似之处。

青苗产量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人与人之间不一样,同一个人每年也不一样。青苗实际价格也随上市时间的不同而变化。青苗的产量与价格不确定,那青苗的实际损失也不确定。假如用实际损失来赔偿,势必人人不一样,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农民就会与干部产生大量矛盾;就给了乡村干部截留的借口;各地也会自行其是,陷入一片混乱之中,旧矛盾没解决又产生新的矛盾……

青苗补偿标准大家一样,补偿又比实际损失多一点`,这样大家也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青苗补偿费实行“按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实际损失计算”制度,目的在于遏制乡村组三级干部以各种借口截留青苗补偿费。

No.3青苗补偿费,申诉人主张按经批准的标准计算有法律依据,涉案法官主张按实际损失计算既无法律依据,还违反法律更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按村民代表另定的低标准计算,第七村民小组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清单足以证明。

N0.4为什么说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

村民代表决议规定青苗补偿费每亩按1500元补偿,但实际拿到的却是每亩5000元。村民代表决议需经乡政府备案审查通过后才有效

村民组长在庭审笔录中承认,从村里拿到的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发给被征地农民是每亩1500元,剩下的3500元留在组里。

No.5青苗补偿与法治自治的关系

青苗补偿费的计算不是村民自治的对象。

村民自治不能忘了法治。如果只有自治没有法治,又如何遏制一次次的权力冲动?村民代表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违法的村民代表决议无效。

No.6涉案法官为什么要坚决避开《土地管理法》第47条?

涉案法官坚决避开《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目的在于:试图混淆各方视听,掩盖村民代表决议违法、乡村干部截留侵占征地补偿费、自身枉法裁判这三大事实,鼓励支持乡村干部腐败,用实际行动反对中央依法治国及反腐败的国策!

涉案法官选择性利用法律,对官有利就用,对官不利就踩在脚下置之不理,用自己的想法取代法律。涉案法官心中没有法律,眼中没有百姓,心中眼中只有官官相护和利益。

理由二、为什么说涉案法官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为什么说涉案法官违法计算青苗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根据这两条规定可知:

1.关于青苗补偿费的计算问题

青苗补偿费的计算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不容乡村组三级干部或村民代表另定标准计算,也不容法官自由裁量。《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计算青苗补偿费的法定依据。该条规定青苗补偿费要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计算,而不能按实际损失计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只讲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根本没讲如何计算青苗补偿费问题。

2.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问题

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也不是法外之地,有专法可依,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不容任何人(乡村组三级干部、法官等)修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青苗补偿费归属的法定依据。该条明确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即不论多少都归青苗的产权人所有,非产权人的乡村组无权占有与截留。若乡村组三级干部用各种借口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是违反这条规定的。

解决青苗补偿费纠纷,不能避开歪曲这二条法律,因为这二条法律在两个不同的方面给解决青苗补偿费纠纷划出了十分明确的界限,目的在于防止乡村组三级干部以各种借口截留侵占青苗补偿费。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载明:桑淤村委收到土地征用款项后,于2015年6月13日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统一提留10%之后,按照各村民小组实际征用面积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各村民小组实际被征用面积,按实分配到各村民小组;被征用户的青苗费按照每亩1500元补偿给被征用土地农户,占用集体场地的,减半补偿。2015年7月23日,被告收到桑淤村委下拔的土地征用综合价补偿款927820元(即被告名下被征土地综合价补偿款1030911元的90%)、青苗补偿费85909元及留地货币价资金171819元,共计1185548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制定被征用土地农户青苗费补偿发放清单,原告名下青苗补偿费经折算为893元,但原告以被告应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计发青苗补偿费为由拒领。

关于青苗补偿费。原告主张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折算,本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首先,91号文件附件2中关于一级区片每亩5000元补偿款的性质明确标注为“青苗补偿费包干”,结合文件第三部分第(二)项“青苗、附着物原则上采取按实清点补偿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干标准”来看,“青苗补偿费包干每亩5000元”系征地责任主体就征地项目计算青苗补偿费总额的标准,而非“一刀切”式的具体到每个被征用地农户的青苗补偿费计算标准;其次,法律规定被征收承包地的青苗补偿费归原青苗所有者所有,此处的青苗补偿费应系被征用地实际种植的植物因被征用而造成的损失,被征用地农户因其被征用地实际种植植物的品种和生长情况不同,其青苗补偿费也会有所不同。被告主张按每亩1500元的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如原告认为其被征用地种植物实际损失高于每亩1500元标准的,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在其收到的青苗补偿费包干总额范围内根据项目自求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征用地的青苗损失进行举证,其主张名下被征用地按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每亩1500元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已能弥补传统农田种植的实际损失,故原告户应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为396.92㎡÷666.67㎡×1500元=893.07元。

庭审笔录第2页记载:村民组长承认从村里收到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1500元付给被征地农民,另3500元留在组里。

涉案法官把1500元判给被征地农民,3500元判给村民小组,修改了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和计算标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

通过用《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验证涉案法官的说法可知:涉案法官修改歪曲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涉案法官为什么要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目的在于:通过规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这两个手段,试图混淆各方视听,达到掩盖村民代表决议违法、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及自身枉法裁判这三大事实。

综上所述可知:涉案法官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根据乡村干部的利益决定做什么。所以法官根本不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7条,而是修改歪曲《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自己的想法取代《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法律进行肆无忌惮的破坏。

涉案法官喜欢把事情搞复杂,因为它们另有所图。

涉案法官为了官官相护,已丧失良知和底线,不但不遒守法律,还破坏法律。

理由三、为什么说涉案法官违反了许多法律?

就本案而言,涉案法官违反了哪些法律?

No.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No.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No.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里的“安排”、“保障”、“维护”的对象都是被征地的农民,没有被征地的农民是不在此列的。

《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规定得更明确,只有承包经营权人才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不是承包经营权人,无权分得其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征收补偿。

No.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No.5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里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理由四、为什么说涉案法官用法律蒙骗知法不多的中国人?

(2016)浙088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中称: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并无有关怎样计算青苗补偿费的规定。

理由五、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掩盖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费?

村民代表决议规定青苗补偿费每亩按1500元补偿,但实际拿到的却是每亩5000元。村民代表决议需经乡政府备案审查通过后才有效

村民组长在庭审笔录中承认,从村里拿到的青苗补偿费是每亩5000元,发给被征地农民是每亩1500元,剩下的3500元留在组里。

理由六、为什么说涉案法官掩盖《分配方案决议书违法?

为什说桑淤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书在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都是违法的?……

产权保护法

《人民日报》刊文指出:保护公民财产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尺。

产权保护:需要文件更需要判例 。三级法官将青苗补偿费中的大部分判给非青苗产权人的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力纠正,就会严重伤害法律及文件的可信度和社会大众的信心,因为社会大众往往从具体事例而不是文件表述来判断政策、判断政府。从很多事实来看,判例的力量大于文件的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摘录:

10.保障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

11.强化程序监督。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重视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

16.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

综上所述可知:1、三级法官把经省政府批准的每亩5000元青苗补偿费中的3500元判给非青苗产权人的村民小组,不仅无法可依,而且有法严禁。

三级法官有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的 青苗补偿标准不用,故意采用村民代表制定的违法的 青苗补偿标准,显然是一种十分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

2、涉案法官没有站在正义农民一边,捍卫农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与腐败分子站在一起,反复持续呈现与正义背道而驰的状态。逼民警醒:先站队,再判决。

3、让被征地农民低头的不是法律,而是越界的权力,是执法者的个人意志。在本案,民事、行政执法的随意和失范已显露无遗。

4、守规,不只公民要守规,相关部门更需要守规.

农村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事实是:要么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支付,要么按村干部自定的违法的低标准支付,决不是按实际损失支付。

由于三级涉案法官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因此足以确认三级涉案法官枉法裁判!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 44名律师帮忙

来自: 山东民间智库(一个人的精神发育史就是他阅读史) 2016-12-08 23:13:39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 44名律师帮忙(转载)

楼主:共同生存 时间:2014-05-06 12:30:00 点击:1675 回复:6 脱水模式给他打赏只看楼主阅读设置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受贿金额400万元,行贿人涉及44名律师。案件的司法程序已经终结,但该案折射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仍然存在。

纵观诸多司法案件的审判,深谙法律规定的法官将一个具体案件颠倒黑白的并不多见,审判人员收受他人贿赂,主要是在“自由裁量”上做文章,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既可这样也可那样的裁判,如某罪种规定的刑期是三至七年,刑期的高限、低线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法官收受他们贿赂作出低线裁决并无明显不当。

而对法律精通无比的律师在代理一个案件时,是非曲直心中自有定论,颠倒是非困难极大,于是拿着当事人的钱贿赂法官,五年刑期改三年,一年刑期改缓刑,此类现象比比皆是。

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是世界通用准则,但“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多大则是我国立法水平和立法宗旨的体现。

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文化中,官为重,民为轻,在大堂之上敲槌判案的法官和作为律师的“民间机构”在法官和公众的思想深处并非平等主体,庭审中法官利用审判权力可以不让你说,不让你辩,为了多说、多辩并引起法官的重视以达到真正的司法公正,律师只好挖空心思以各种方式巴结法官,这也是律师行贿的另一原因。

一个事件的发生,用是否应该、个人是否自律来解释表层现象已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依然存在,此根源不除,贪官依然有腐败仍然在。编者2004年4月6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柯昌信、原副院长胡昌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柯昌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贿赂计人民币68.2万元,美元9000元,港币1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认定胡昌尤受贿人民币19.432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二人向宣判法官口头表示认罪服判,不予上诉。与此案有关的另11名涉案法官此前已受到刑期不等的处罚,至此这起涉及13名法官,44名律师,涉案金额近400万元的司法腐败案经过16个月的侦查审理后,终于落下帷幕。拔出萝卜带起泥

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东窗事发缘起于一起枉法裁判案。

1995年,武汉裕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裕泰公司”)同武汉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医院(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院”)经过几轮谈判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合同规定由裕泰公司出资,职业病防治院拿出沿街地皮,联合开发商业门面房。合同还规定,一旦门面房建成,即由裕泰公司承租作商业用途,50万元的年租金裕泰公司在年初向职业病防治院缴纳。然而令职业病防治院始料不及的是,当2000多平方米的门面房建成后,裕泰公司仅交了一年的租金便以投入超出、当初“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将职业病防治院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武汉中院一审以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联合开发房地产经营资格为由,认定所签合同无效。后又指定与法院关系甚密的会计事务所对门面房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所出具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职业病防治院赔偿裕泰公司800万元。职业病防治院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评估报告不实,判决有失公允,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在二审中发现裕泰公司至今仍未交纳这批商业门面房的红线规划费,门面房属违章建筑,中院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按合法建筑评估其价值明显不当。2002年,省高院对此案予以改判,判令职业病防治院补偿裕泰公司400万元,而裕泰公司则腾退价值200余万元的商业门面房给职业病防治院。

一起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判决标的金额相差600余万元,这在湖北省法院系统实属罕见,因此该案在2002年的执法检查中被列为检查重点。评审专家认为此案存在徇私舞弊、故意违法审判的嫌疑。2002年下半年,在武汉市委领导参加的执法监督员会上,一名执法监督员向市委领导汇报了武汉中院少数法官利用手中权力,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的事。执法监督员提供了向法官行贿的某民营企业名称及行贿方式,引起了与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当即指示由市政法委牵头,组成有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开展调查。

专案组首先找到行贿的私企老板,其承认为打赢官司,给了律师几十万元钱去打点法官,但究竟是打点了哪些人,各得多少并不清楚。专案组根据私企老板的交待,很快找到律师,但律师一下子将“门”封死,称他确实从当事人那儿拿了几十万元钱,属正常领取的“律师费”,根本就没有用这些钱去打点谁。

2003年2月,在专案组的努力下,律师交待出武汉市中院受贿赂的3名副庭长和其他几名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3月,在审查中上述法院工作人员供出了原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柯昌信收受贿赂、枉法办案的实事。5月,另一名分管民事审判副院长胡昌尤的问题也浮出水面。

这时的柯昌信已调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兼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6月,经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销其武汉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不久武汉中院另一副院长胡昌尤被免去职务,刑事拘留。有钱能使鬼推磨

调查中发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利用职权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枉法裁判、干扰案件的正常进行。

武汉市汉正街有一起房屋纠纷官司,官司从一审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为时9年。后来胜诉方虽然拿到了判决书,但就是执行不了,败诉方一直在“活动”,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胜诉方后来得知柯昌信收人钱财干扰执行,十分气愤,将事情反映到执法监督员那里。通过执法监督员的不懈努力,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被迫开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站在门口大骂:“老子这几年打官司不知花了多少钱,老子是用钱一步一步铺到你们中院的,是不是还要钱,你们开口呀!”之后,法院执行庭以种种借口将该案中止执行。

2002年,湖北金马房地产公司老板文艺因诈骗长江轮船公司200万元国有资产被武汉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后的申诉过程中,文艺的亲属通过一名法官向柯昌信转交重金,希望他从中帮忙。几天后这名法官又以省高院也要打点为由,再次向文艺亲属索要10万元。后来因此案影响太大,文艺亲属花了钱申诉又未成功,颇有怨言,对此柯昌信说:“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他们总有用得上我的时候。”

一次某人向柯昌信建议,将某法官调动工作,因为外界对他收受当事人钱财颇有议论。柯昌信听后却不以为然地说:“法官得的毕竟是小头儿,当事人得的才是大头儿。”言外之意,法官受贿并无不当。

武汉中院腐败案案发前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副院长们彼此分管的工作,各自为政,互不干涉,互不监督,致使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完全流于形式。

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在海南省有一桩胜诉案件,因海南省的法院执行不力,武汉中院民二庭审判员刘菊平在得到某房地产公司的“暗示”后,接过这桩并设有管辖权的案件,与柯昌信、胡昌尤等领导商议后,中院向市政法委申请要求去海南异地执行,政法委没有同意。后来他们趁市政法委主要领导进京开会之机,擅自前往海南“执行”回1800万元。房地产公司老板不负前言,参与该案的5名法官各得一套三层楼的高级住宅。胡昌尤分管的民事庭少数法官利用手中掌握的终审权、改判权,不择手段为自己捞取钱财已到了毫无顾忌的程度。某区法院审理商业银行武汉新路支行诉某房地产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某法官收到房地产公司钱财后到一审法院施压,要求判房地产公司胜诉,否则二审改判。一审法院实事求是判商业银行胜诉后,二审审判长果然改判房地产公司胜诉。

为了使判案有据,武汉中院的一些法官还采用内外勾结的方式,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公证、拍卖、评估、鉴定等相关人员暗中串通。如民二庭副庭长周顺昌、审判员刘菊平将本该由本院完成的案件审计工作交由与自己关系熟悉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种种暗示使审计结果服从判案的需要。

据有关知情人透露,在武汉中院还有一条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你有我有全都有”。在民事审判部份,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评议、把关的人员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的副院长都利益均沾。民二庭的女审判员刘菊平受贿23次,其中有12次是与副院长胡昌尤、副庭长王青、周顺昌、高光发及法官李永慧等人共同收受的。根据这项“规则”,有的主审法官受贿后还把赃款带回去分给其它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在这条“规则”的作用下,案件内部监督制约的运行程序演变成了内部人作按分工和利益分配程序。

据已有的材料显示,在案发前的两年时间里,经二庭副庭长王青利用审判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案件当事人贿赂76.6万元,个人从中得到67.5万元;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收受当事人贿赂69万元;另一副庭长周昌顺受贿35万元;审判员李永慧受贿16.5万元;审判员刘菊平受贿17万元;经二庭审判员程康喜受贿11.8万元;经一庭审判员李小俐受贿10.3万元;审监庭审判员李冰冰受贿8.5万元;执行庭执行员李春清受贿18万元;书记员赵亮受贿17万元。以上人员已被分别判处2~13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律师做了什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的暴露,在社会上引进了强烈的震动。人们纷纷议论,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法官都出了问题,以后到哪儿去找说理的地方,其实公众这种对法院的不信任感早已有之。据湖北省检察院提供的资料表明,1998年至2002年5年内,湖北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141万件,较上一个5年审结案件数下降了10%。其中受理民事案件126万件,下降11%。虽然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而受案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们对一些法官感到失望,不愿去法院“说理”则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虽然与经济部门和党政机关的职务犯罪相比较,总体上法官职务犯罪涉案数额并不算大。但是由于法官职位特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极为恶劣,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虽然只是其中一小部份,但却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纵观武汉中院腐败案的产生过程,人们不难发现司法腐败与经济领域、党政部门的腐败有一个不同点,那就是行贿者与受贿者不是面对面的进行权钱交易,而是中间多了案件代理律师。我国共有职业律师10.2万人,律师事务所1.1万家,他们扮演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但在近年的诉讼过程中,律师与司法人员互拉关系,请客送礼,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律师干脆就不把心思放在案子上,而是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充当职业“掮客”。在这种现象的误导下,有些人误以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因而在请律师前先要求律师和法官“熟”,否则就另请高明。如此恶性循环,致使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在武汉中院腐败案中涉及行贿律师多达44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律师队伍的一大丑闻。武汉中院腐败案发后,有人想请一位未涉及此案的律师谈谈涉案律师的有关情况,不想该律师竟一口回绝:“我可以坦白地告诉你,哪个律师没有行贿的经历?关于这个案件我不能给你提供任何线索,因为我还要在武汉做律师、要吃饭,你应该理解,这是干我们这一行的游戏规则。”

今年3月,司法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的办法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还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和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赠送礼品……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等。

然而任何“规定”都不是万能的,还必须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早在1998年10月,武汉市就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该《条例》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制度、执法责任、责任的追究等都做了详尽规定,各级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起震惊全国的腐败案说明再好的规章制度还必须有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督机制与其配套,建立这样的监督机制又有赖于推进政治民主,对司法机关实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js郑飞1102019-03-30 21:45:1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让被征地农民低头的不是法律,而是越界的权力,是执法者的个人意志。在本案,民事、行政执法的随意和失范已显露无遗。
js郑飞1102019-03-31 07:58:3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大骗大骗
js郑飞1102019-03-31 08:59:5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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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3-31 21:56:4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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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1 07:17:4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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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1 13:35:0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你告谁它帮谁!
js郑飞1102019-04-01 19:27:4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你告谁它帮谁!
js郑飞1102019-04-01 19:39:5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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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2 13:02:5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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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2 15:43:1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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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2 18:34:4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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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4 13:06:5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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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4 16:20:5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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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4 20:13:4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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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5 10:42:1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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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5 12:59:2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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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5 20:32:5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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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6 07:58:3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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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6 12:50:0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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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郑飞1102019-04-06 20:05:20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