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曹古寺:揭开1500万赔偿款被侵占背后的真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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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曹古寺:揭开1500万赔偿款被侵占的真相(二)
我叫焦志红,是郑州市经开区潮河办事处曹古寺村村民。联系电话15837182971

我现在怀着万分气愤又无奈的心情向法律监督机构反映河南省高院、郑州市中院二级法院法官违背案州基本事实、违背法律明确规定、同案不同判,栏法裁判、违背剥夺我应得的承包林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5386180元的错误行为。
我因承包林地被征用、曹古寺村村委会拒绝给付我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向法院起诉,要求曹古寺村民委员会将我应得的承包林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5386180元支付给我。被征用的林地是我的承包地,经开区管委会按每亩2.8万给付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无论承包合同约定还是国家对地上附属物的规定,该附属物补偿款归我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一审法院郑州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决附属物补偿款15386180元归我。只是因为时任村主任杨百亮不愿意我拿到该补偿款,就动用私人关系影响法院判决,随后郑州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枉法裁判撤销一审判决,河南省高院在我申请再审近一年后无视本案事实和法津规定,再次驳回我请求附属物补偿款的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附属物补偿款归我以后,杨百亮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自认村委会不给补偿款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并称想尽办法不会让我拿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并嚣张的多次直接到我家里威胁我家属要求撤案,叫嚣要动用一切关系不让我拿到补偿款。我相信法院是公正的,但我没想到一个小小的村主任居然能动用其在纪委的关系左右着郑州中院、河南省高院两级法院,使法官无视本案事实、无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玩各种文字游戏剥夺我应得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大、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高院各位领导关注、监督,撤销荒唐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909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经开区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3823号判决,让村委会尽快支付我依法应得的附属物补偿款15386180元。

(焦志红承包地上的建筑现状,拍摄于2023年1月)
一、我对曹古寺被征收769.309亩林地享有30年承包权事实清楚,土地被征收后无论依照承包合同还是依照法律规定,发包方村委会都应按补偿标准给付我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2006年村里公开拍卖林地时,我以最高价拍得本案林地30年承包权,2006年5月21日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就付清了三年承包费,此后每年都按照合同及时向村里交承包费。按照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签订后林地的树木所有权归我所有,合同期内增值归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七条也约定该土地如遇国家征用时附属物归我所有。林地之前都是不成型的槐树枝条,无人看管,牲畜随意啃食,近乎荒地。承包林地后我雇佣一二十名工人对林地进行管理。2007年我承包的林地有25.13亩被国家征用,村里拒绝给付我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我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所征用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应归我所有,村里亦履行了该生效判决。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应归我所有事实清楚。河南省高院再审裁判文书亦明确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确认地上附属物即青苗费应归所有者所有。
2013年我承包的剩余林地769.309亩全部被征用,按照经开区新的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包干补偿2.8万/亩,但村里每亩只给我地上附属物补偿款5000元,剩余补偿款我多次找村里村里不给。我诉到法院要求村里每亩按2.5万给付尚欠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5386180元,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我的诉求。但让我没想到的是,因个人恩怨村主任杨佰亮在村民大会上公然叫嚣不会让我拿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他说他要找人想尽一切办法不惜一切代价不让我拿到补偿款。最初听到村民代表这样说的时候我并没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承包者所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且之前有生效判决确认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应归我。但我万万没想到,本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在杨百亮动用纪委朋友关系后,郑州中院真的违背事实枉法裁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全部诉讼请求,河南省高院的法官亦在杨百亮动用关系后拖延了近一年,驳回我再审请求。
二、经开区潮河办事处对林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每亩2.5万包干补偿事实清楚,郑州中院、河南省高院为自己枉法裁判找借口,认定对我林地的补偿应当清点实物后据实补偿毫无事实依据而且荒唐至极!
2010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发布专题会议纪要(郑经会纪〔2010113号),将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政府征收农用地补偿方式已经变更为附属物包干补偿,补偿标准为2.8万元/每亩。此后郑州市经济开发区不再采用据实补偿方式,无需再对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清点登记,承包人获取地上附属物补偿款也无需举证证明地上附属物价值。经开区潮河办事处有多个林地承包村民因林地被国家征用、村里拒绝支付地上附属物补偿款诉至法院,要求按2.5 万/亩给付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无论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还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多份己生效判决确认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农用地地上附属物补偿适用郑经会纪【2010】13号文的包干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郑州中院也有多份生效判决支持按2.5 万/亩给付承包人地上附属物补偿款。这些判决均己提交法院,本案二审合议庭成员在此前审理的其他案件中已经查明经开区林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方式为包干补偿2.8万/亩的事实,不可能不清楚经开区潮河办事处林地征收补偿方式和补充标准,其他生效判决中均是按2.5 万/亩直接判决给付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没有一个判决认为应当据实补偿,亦没有一个判决认定经开区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由潮河办事处决定!我承包的林地是在2010 年之后被征收,适用新的包干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无需清点地上附属物。我也是为配合政府征收拆迁工作,在未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已经依照拆迁征用要求对地上附属物子以满除。但两级法院的法官竞然无视该事实,认为我承包的林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应清点和确认地上附属物之后据实补偿,并认为我应当学证证明地上附属物价值,因为没举证证明地上附属物价值所以诉讼请求不子支持。
河南省高院法官无视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农用地地附属物补偿适用郑经会纪【2010】13号文和每亩2.5万元包干补偿事实,毫无根据的认为经开区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标应由办事处决定,甚至认为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由村委会决定。这样的认定法律依据何在?两级法院法官为何敢这样违背基本事实、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味着良心作出这样自相矛盾的事实认定?
三、郑州中院同一合议庭承办人、同等性质案件,同案不同判,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
我向两級法院法官提交了多份郑州中院自己作出的关于经开区湖河办事处林地承包人请求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的判决书,判决书中郑州中院均是依据经开区会议纪要认可并支持了林地承包权人每亩2.5 万元地上附属物包干补偿款的请求,在判决书亦清楚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其中两份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中审判长吕家祥、审判员董正方就是本案合议庭成员。郑州中院和河南省高院二級法院的法官不是不懂以上法律规定,但对我的案件却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无视本案基本事实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同案不同判,明显是枉法裁判!
四、恳请各级法律监督机关督促法院依法撇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9097 号民事判决书,纠正错误判决。
这些年国家多次发文强调要依法征收土地,征用过程中村組织不能随意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最高院也发文强调同案要同判。但郑州市中院、河南省高院法官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这样的判决让我异常气愤。再审期间村主任杨佰亮曾器张的跑到我家,蛮横要求我撇回再审申请,说他有能力绝对不会让我得到补供款。事实清楚的再审案件被拖延近一年才出结果,在判决书里赤粿粿的为驳回我的合法请求找借口,见证了一个村主任在动用关系后对法院对法官的巨大影响力。我作为曹古寺村一个普通老百姓,自己承包的近千亩林地被国家征收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村民代表大会上村主任明确告诉村民这案件村里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应当归承包人。普通老百姓尚知道自己的对错,一个村主任却能利用自己的关系让郑州中院、河南省高院法官,明知国家法律规定却无视本案基本事实,找荒唐的借口驳回我的合法诉求。我相信法律总会给我一个公平的说法,望中央督导组监督法院纠正错误,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万分期盼公平正义早日到来!
ty_自由自在9002023-02-03 13:31:48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