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公平正义迟到或不到

楼主:西昌航天杨周 字数:3336字 评论数:9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一起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西昌航天杨周
在我开始阐述司法腐败的根源、形成机制、防范措施、机制创新的想法之前,我想先描述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案子,因为正是这个案件才能让我与司法体系有一次亲密接触,从而让我产生出了这些想法。
2017年4月12日晚上十时,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校长姚远等4 名学校员工在酒后闯入学生宿舍内,寻衅滋事,对我儿子实施了暴力伤害。殴打后,姚远及其手下将我儿子从宿舍楼强行拖至后勤办公室,拖扯达100多米远,中途,四名教职工对我儿子不断的撕扯和殴打,几次将其推到在地,实施脚踩等暴力行为。
到后勤办公室以后,姚远还继续对同宿舍的几名学生(包括经过打人现场并上前阻止打人的周姓同学)破口大骂,语言之下流难以形容,然后再次打我儿子耳光,以至我儿子耳朵出现短暂性的失聪。姚远无视我儿子受伤的事实,并没有及时送医,反而以写保证书的方式将几名学生拘禁长达三小时以上。在报警并经过公安机关的事实调查后,公安机关分别对四名打人者给予了治安拘留5——12天和行政罚款500——1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为洗刷姚远等人的违法责任,其后采取捏造事实、侵犯隐私、网络攻击等手段对我儿子的名誉权、隐私权进行了持续损害,并通过网络方式对我(受害人家长)进行人身攻击。赵惠娥更是公然地叫嚣:“随便你告,无所谓”。
我向宁夏纪检委、区教育厅、市教育局分别实名举报了宁夏理工学院赵惠娥校长、姚远副校长的违法行为无果之后,为打击宁夏理工学院赵校长、姚副校长等人的嚣张气焰,我与宁夏理工学院对薄公堂。案件在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四道法律程序后,公平正义还是遗憾地在这四道关口均失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这些司法部门居然对我提供的多达100项的大量书证、电子证据视而不见,对我提交给的可以相互映照,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大量证据置之不理,令人奇怪的是这样奇葩——不依据证据和事实判决且还不具备基本的逻辑和基本的情理——的判决书居然能够连续让宁夏当地的四家司法机构一路绿灯,那我就不能不怀疑在宁夏这个地方确实不能谈论司法公正。
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校园暴力伤害案件,却走过了几乎全部的法律程序,显示了我们法律的无力,也显示了一些势力对法律的蔑视。此案具有相当的典型价值,为校园暴力案件的高发做出了注解——正是一些地方势力的介入,才导致了大量校园暴力伤害案件无法得到公平正义,才助长了一些人的持续为恶,才出现了让大众寒心,让法律蒙羞的事。打人的常务副校长毫不犹豫地使用暴力,嚣张!无基本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校长持续伤害学生,可耻!面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明目张胆地选择性执法的法官,可恶!宁夏三级法院、一级检察院集体性地丧失对法律公平的坚守,可憎!
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判决几乎已完全破灭了我期盼用法律方式获得公平正义的希望,我看见在权势的勾结和利益的交易下,丑恶在横行,基本道德被践踏,法律被公然地强奸,社会的公平正义被无耻地践踏!
我用二年的时间走过了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我之所以如此坚持,在于我对法制精神的坚守,但宁夏三级法院显然并不能承载我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不能满足我对司法公正的想象。我对宁夏三级法院充满了失望,公平正义在宁夏当地的三级法院、一个检察院四道关口都失守了,证明了什么?至少证明200万网民的围观也不能阻止这些人的肆意妄为!至少证明他们没有将任何党纪、国法看在眼中,事实和证据只是儿戏,法律在他们手中的只是玩物而已!
但我决不能放弃对法律尊严的坚守!虽然我一次又一次用法律方式呼唤正义,换来的却是深深的失望,我还是会与这些人斗争到底!哪怕是付出生命之代价!我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申诉。宁夏司法系统的这些人玩弄法律、强奸法律的底气何其嚣张,毁掉了我对法律尊严的信心!在我亲身体验了宁夏三级法院的奇葩司法运行之后,我才理解为什么法院会成为门禁森严的地方,为什么会有人对法官进行报复性伤害!因为那是绝望的呐喊!是用生命对司法不公的抗争!
我通过网络搜索查找,发现宁夏确实属于司法腐败的重灾区,被查处的司法界人员不在少数。在目前反腐、扫黑除恶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可能还有一个腐败的堡垒——司法腐败没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司法腐败由于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所以人们的痛感也非常的强烈,它深深地打击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信心,伤害了老百姓对法律机关的信任,对法律尊严造成事实上的严重损害,因此,司法腐败确实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
那么,为什么司法腐败会如此大量地存在?首先在于机制上。司法的封闭运行、信息的不公开、监督机制的欠缺是这个系统发生大量腐败的第一原因。其次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为选择性执法提供了可能。法律完善的进程始终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留下一些可以操作的专业技术空间,为人为因素的施展提供了可能。再次,是我们的没有建立法官——这一个体与当地经济和人脉关系的隔绝机制,没有建立法官独立办案的生态环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法官的审判责任终身负责制。
很多司法腐败行为并不是没有举报或上访的线索,但为什么司法腐败难以被发现?难以被查处?首先是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的不作为。涉诉并不代表举报的事实不能按党纪、政纪进行查处,毕竟在这些举报之中会有大量可以深挖的违纪线索,涉诉并不是纪检、监督部门不作为的理由和借口,违法了,该有法律的处罚,也应该还有违纪的处罚,这两者之间并无冲突。宁夏纪检监督部门在本案上的不作为证明了我的这一判断——面对我的实名举报他们选择了集体性地失声,纵容了黑恶势力的张狂,助长了助恶者的嚣张,这是这些公权机关的渎职!
其次是腐败者本人就是法律的执行者,可以借助于其法律专业手段来让自己的司法腐败行为合理化、合法化,做到形式上的无懈可击。这也是很多司法腐败行为难以查处的重要原因之一。用形式的合法掩盖事实上的违法,从而用法律的手段经常性地伤害受害人的利益。
再次是司法信息的不公开,受害人很难获得相关证据来证明案件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行为,受害人往往陷入有冤无处诉的不幸之中。
再次是司法过程中的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即使被举报,也可以用认知、经验、或者对证据的选择等理由作为逃避处罚的理由。
所以,我不认为不存在司法腐败,只是因为很少有人能够有大无畏的担当精神去关心我们大众的利益,没有人去用心地查处这些司法腐败的线索而已,司法腐败只是很难被发现和查处而已,但决非不能查处或无法查处。
我所经历的案件也可佐证这一说法——我提供了大量真实且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证据,但法官却可以选择性不接受,而接受只是说法而已的辩护意见作为判决的基础,这样的行为我确实无法证明法官是否存在司法腐败,但问题是可以通过态度或趋向性来显现的,事实决不会被谎言所掩盖的,我相信事实终有大白于天下的一天,哪怕他权势滔天!
公正、公平的司法判决是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国家机关对全体人民所做出的庄严承诺,满足的是广大人民对法律公平的期待和对社会正义的呼唤,它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还是我们法制社会建设的基础,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
只要是个体的人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就不可避免地有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错误或者问题,否认存在错误只能是自欺欺人的说法,在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中,我们只需要不断努力降低可能产生的错误率。产生错误和问题的原因不外乎是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其中涉及了利益交换,存在相关人员徇私枉法的情况。二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了判决结果与事实和法律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三是由于法官其本人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其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出现问题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我们的法院有没有发现错误和问题的能力?有没有正视问题的勇气?有没有对存在错误和问题的判决进行纠正的机制?
在许多领域的腐败被遏止的今天,司法事实上已成为了中国最大腐败源,成为最广受到诟病的领域之一,也成为需要我们全社会齐心协力扫平的堡垒。在当今中国法制建设如火如荼推进的进程之中,法制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时代的需要呼吁着我们对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改革。我是法制精神的坚定拥护者,我希望中国能够成为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希望!


西昌航天杨周2021-04-19 21:49:59 发布在 天涯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