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再审,法官之间会官官相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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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子会的!用他们法院的官话叫:维持稳定性。
笔者亲历了一起民事案子,写出来给大家看看,一审法官枉法后,二审、再审法官是如何相互呵护的。
这个案子不是大案,也不复杂,公司给了劳动者31万项目提成后,另外55万打了欠条,拖欠不给,劳动者打官司要债,属于劳动争议案。
官司打了两年,一审、二审、再审,都败了。
官司经过:
劳动争议案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告到法院。
仲裁阶段,公司承认欠条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并书面撤回所有鉴定申请,广州市仲裁委判劳动者胜诉。
一审在黄埔区法院。公司反言了,不承认欠条上的那个公章,要求鉴定。但法院迟迟不开庭,劳动者为了节省时间,自行委托了鉴定。开庭后,黄埔法院法官梁宝姗对这个鉴定不予认定,但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民事案件,鉴定都是依申请而进行。但公司没有申请,梁宝姗违法进入重新鉴定程序。鉴定时要摇珠选取鉴定机构,摇珠时有6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但黄埔法院仅选取2家机构进行摇珠!2选1,而不是6选1!摇珠程序同样严重违法,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
事后得知,梁宝姗是黄埔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我这个案子,民事庭立案时立了3个案号,都没有梁宝姗。审理过程中,梁宝姗才突然插手本案,3个案子本来都是民事庭的法官,结果都换成执行庭的梁宝姗。她是怎么做到的?她的动机是什么?鉴定程序违法,摇珠程序违法,她这样公然违法,连儿戏都不如,动机很清楚,就是过来插手案件,找机会徇私!
此事在《凯迪社区》、《南方都市报》爆料平台爆料过,当时引来万人围观!摇珠现场视频: O司法鉴定乱乱乱,广州摇珠如儿戏!


这是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的摇珠现场。督办人摇珠前说了:鉴定申请有四项,摇珠只针对鉴定申请的第一项内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其他3项摇不了,除非你们坚持摇。督办人还说了:鉴定类别为文书类的一共有6家。
看清楚:督办人选了4号球和5号球,选了2个球,只进行了一次摇珠,没有进行另外3项的摇珠。
当事人当场质疑:不同意鉴定,要摇也应该选6个球从6家里面摇出1家。
这么枉法,一审自然判劳动者败诉。



二审广州市中院,更是离奇!庭审最后,法官魏巍总结了几句话:计算的依据1700多万双方都认可,计算的比例是5%,双方也都认可,公司已经付了31万,劳动者也承认收到了,至于付款的性质,你们还有没有补充?
但随后的判决书,魏巍只字不提上述查明的事实!庭审后发生了什么?
更不提公司的自认,也对一审审判程序违法视而不见,一意孤行,认定劳动者承担不能鉴定的后果!还仅凭没有证据的推理认定:工资欠条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判劳动者败诉!
劳动者打电话给魏巍,要求判后答疑。魏巍说他找过黄埔法院,问过梁宝姗,梁宝姗说还进行了其他鉴定事项的摇珠!
这就是二审法官干的事!不需要证据,只需要一审法官打个电话,就能做为证据使用!而一审法官梁宝姗明显撒谎了!一个谎言比摇珠现场的视频还要有证明力!这就是二审对一审的维持稳定性!



案子没有结束,申请再审!案子来到广东省高院,案号:2019粤民申5288号 ,当事人申请法院向广东省纪委调取证据,理由是广东省纪委已经调查了此事,有了调查结论,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主审法官是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副庭长林振华。林振华做为三级高级法官,明知调取证据的规定,但他故意不予收集!
连装模作样都懒得去做!打个电话询问一下,或者发个驳回通知书,他都嫌麻烦,直接用判决书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强调: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已成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必要证据,而不予准许申请的做法,不但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身为省高院法官,故意不予收集,这么明目张胆的枉法,可以说,林振华把法律的底裤都脱掉了!广东高院因你蒙羞!
一审法官梁宝姗,二审法官魏巍,再审法官林振华,所谓的稳定性,只不过是你们枉法的借口!你们这帮家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ndydwyw2019-09-07 15:53:4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法官“集体嫖娼”让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
原标题 [法官集体招妓的警示]
上海四名法官涉嫌招嫖被停职。法官这个职业集体招妓并被案件当事人一方拍到,颇为令人深思。  人们常用“一起扛过枪、一起嫖过娼”,来形容“兄弟”感情之深,招妓如此私密的事、同时也是违法的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法官之间能堂而皇之地一起分享嫖娼的乐趣,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同寻常,他们肯定都是自认的自己人,相互之间是绝对信任的,如是一般的同事关系,谁敢公开出来一起嫖娼?这也说明,从庭长、副庭长到普通的法官,已形成了腐败共同体,具体到承办某一案件时,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他们会官官相护,相互之间会提供种种方便,将各自的职权发挥到极致。
法官集体嫖娼行为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重创。据视频爆料人倪某称,他对自己一审、二审均败诉的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后又被裁定驳回,后其发现该案对方当事人顾某为法官赵明华的堂妹夫,顾某代理律师赵某为赵明华的堂弟,他由此怀疑赵明华干预本案,继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其在穷尽了所有司法救济途径及上访未果后,倪某只好走上自拍之路并将目标放在赵明华身上。为取得赵明华违法乱纪的证据,倪某苦跟一年,期间曾捕获赵明华与一律师共同嫖娼的线索,只是在报警后不了了之,而这次,其意外地拍到了包括赵明华及其顶头上司在内的法官集体招妓视频,其中又有一位律师,可见有律师为不良法官充当了掮客,这会使人对“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说法深信不疑。法院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赵明华之流早已使这道防线失守,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  法官行为规范要求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并要求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邀请应当谢绝,法官不顾形象、集体招妓,说明打造“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任重道远。
许昔龙(作者系律师)
ndydwyw2019-09-07 16:11:5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魏巍在担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新供销商贸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主审人过程中,在明知摇珠程序违法、被告广东新供销商贸公司反言、没有证据证明印章为原告盗盖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新供销公司编造虚假的质证意见,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新供销公司无须支付原告55万元奖金的错误判决,致使原告合法权益未受到法律保护,导致原告上访,国内各媒体关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ndydwyw2019-09-07 21:14:44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是非黑白,皆可操纵!林振华,广东高院的张家慧!
刚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落马。
媒体爆料:张家慧常向外吹嘘“一分理没有,找我不会输;但有三分理,保你一定赢”。
言下之意,令人细思极恐:但凡你有钱,是非黑白,我们法官皆可操纵。
本律师在广东亲历了一起民事案子,一审二审再审,广东这三级法院相互包庇、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丑恶行径堪比海南高院,不仅故意歪曲事实,还故意违反审判程序、故意滥用证据规则、故意不收集证据!
这个案子不是大案,案情也不复杂,公司给了员工31万项目提成后,另外55万打了欠条,但拖欠不给,员工打官司要债。
最开始的劳动争议仲裁赢了。接着,一审、二审、再审,都输了。
官司一打就是两年,这期间,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都被广东省纪委立案调查,双双撤职,民事案件需要纪委介入!
经过是这样的:
劳动争议案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告到法院。
仲裁阶段,公司承认欠条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并书面撤回所有鉴定申请,广州市仲裁委判员工胜诉。
一审是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公司反言了,不承认欠条上的那个公章,要求鉴定。反言,就是否认自己的自认!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就反言,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是不会被准许的,但黄埔区法院竟然认可了:章可能是假的,同意鉴定!
接着,黄埔区法院迟迟不开庭。
员工为了节省时间,对欠条自行委托了鉴定,以公司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上的公章做对比。
鉴定结果:同一个章,而且是先打字,后盖章。
开庭后,黄埔法院对这个鉴定不予认定,说鉴定没有经过公司认可,没有经过法庭同意,还得鉴定。
按照法律规定,随后的鉴定是重新鉴定,不仅要在收到鉴定意见15天或30天内申请重新鉴定,还要有足够的理由被法庭认可。
公司只是对鉴定不认可,没有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依申请而进行,申请人都没有,法院去鉴定,谁出鉴定费?黄埔区法院对异议不做答复,也不说明是不是重新鉴定。
随后,黄埔区法院组织摇珠选取鉴定机构。荒唐的一幕出现了:组织摇珠的工作人员一边说有6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只进行第一项申请的摇珠,一边拿出2个珠放进去摇!2选1,而不是6选1!黄埔法院就这么明目张胆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员工当场书面抗议!
事后得知,这个胆大包天的梁宝姗是黄埔法院执行庭的法官!这个案子,民事庭立案时立了3个案号,都没有梁宝姗。审理过程中,梁宝姗才突然插手本案,3个案子本来都是民事庭的法官,结果都换成执行庭的梁宝姗。她是怎么做到的?她的动机是什么?鉴定程序违法,摇珠程序违法,她这样公然违法,连儿戏都不如,动机很清楚,就是过来插手案件,找机会徇私!
此事在《凯迪社区》、《南方都市报》爆料平台爆料过,当时引来万人围观!摇珠现场视频:http://t.cn/EyX8Z5A?m=4314531590931752&u=2009974791
这是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的摇珠现场。督办人摇珠前说了:鉴定申请有四项,摇珠只针对鉴定申请的第一项内容“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其他3项摇不了,除非你们坚持摇。督办人还说了:鉴定类别为文书类的一共有6家。
看清楚:督办人选了4号球和5号球,选了2个球,只进行了一次摇珠,没有进行另外3项的摇珠。
当事人当场质疑:不同意鉴定,要摇也应该选6个球从6家里面摇出1家。
本案已经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由她梁宝姗一个人审,于是员工书面提交异议书,强烈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梁宝姗还是不予答复!自己一个人继续审!
员工只好找到纪委,纪委也基本查明了情况。
接着要求黄埔区法院去纪委调取证据,梁宝姗调取了证据。
面对新的证据,事实是清楚的,就是员工承接了项目,公司给奖励,已经给了员工31万,还有55万拖欠不给,员工打官司要债。
但黄埔法院的判决书对调取的证据只字不提,更没有任何评判。
这么胡搞,真的是“一分理没有,找我不会输!”
一审自然判劳动者败诉。
二审在广州市中院,庭审最后,法官魏巍总结了几句话:“计算的依据1700多万双方都认可,计算的比例是5%,双方也都认可,公司已经付了31万,劳动者也承认收到了,至于付款的性质,你们还有没有补充?”看的出来,魏巍当时是支持劳动者的上诉理由的。
但随后的判决书判败诉,判决书只字不提上述当庭查明的事实,从纪委调取的证据也是只字不提,更不提公司的自认,也对一审审判程序违法视而不见,一意孤行,认定劳动者承担不同意鉴定的后果!还仅凭没有证据的推理,认定:工资欠条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后发生了什么?
劳动者打电话给魏巍,要求判后答疑。
魏巍说他找过黄埔法院,问过梁宝姗,梁宝姗说还进行了其他鉴定事项的摇珠!
证据呢?这就是二审法官干的事!不需要证据,只需要一审法官梁宝姗口头说明!梁宝姗的一个谎言比摇珠现场的视频还要有证明力,二审法官就是这么下判的!明显的包庇!是 “但有三分理,保你一定赢” 非黑白,皆可操纵!
案子没有结束,申请再审!案子来到广东省高院,案号:2019粤民申5288号 ,当事人申请法院向广东省纪委调取证据,理由是广东省纪委已经调查了此事,通知了劳动者,有了调查结论,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主审法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副庭长林振华。林振华做为三级高级法官,明知调取证据的规定,但他故意不予收集,故意违反审判程序!
连装模作样都懒得去做!打个电话询问一下,或者发个驳回通知书,他都嫌麻烦,直接说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再去调取证据,驳回申请!
律师认为: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已成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需要调查、收集的必要证据,而不予准许申请的做法,不但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也导致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身为省高院法官,林振华故意不予收集证据,这么明目张胆的枉法,可以说,林振华把法律的底裤都脱掉了!广东高院因你蒙羞!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梁宝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林振华,你们玩弄法律,故意歪曲事实、故意违反审判程序、故意不予收集证据。在你们眼里,审判的权力不过是徇私、相互包庇的工具!
举报不停止,错案要追究!张家慧已经涉嫌枉法裁判被调查,你们也会有那么一天!
ndydwyw2019-09-08 11:17:48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法院审案子,程序合法是最起码的底线,就是装样子,也不能不按程序走。
如果程序都懒得走,就是有法不依,就是明知故犯,那这个案子就不用审了,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
比如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可以调取,也可以驳回,都没问题。
但驳回申请要有程序,更有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这项规定,普通律师都知道,但省高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可以熟视无睹:
刚刚,广东高院枉法裁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案号:2019粤民申5288号 ,主审法官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林振华,他是副庭长。
林振华做为三级高级法官,是明知上述规定的。他驳回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没问题,但他连装模作样都懒得去做,发个驳回通知书都嫌麻烦,直接用判决书驳回申请,太儿戏了!
在司法正义面前,这么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林振华把法律的底裤都脱掉了!
林振华,广东高院因你蒙羞!
ndydwyw2019-09-08 11:34:14 发布在 天涯杂谈
胆子越来越大,审判程序都可以乱来了!
ndydwyw2019-09-08 12:11:16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但黄埔法院的判决书对调取的证据只字不提,更没有任何评判。

这么胡搞,真的是“一分理没有,找我不会输!”
ndydwyw2019-09-08 12:31:52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一分理没有,找梁宝姗不会输!”
ndydwyw2019-09-09 09:30:04 发布在 天涯杂谈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禁反言是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

诉讼中的禁反言,是指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除法定情形外,不应允许其做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
ndydwyw2019-09-09 09:44:3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反言:未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否认其已自认的事实。
自认对当事人的约束来源于禁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当事人作出自认,该自认不仅对法院有拘束力,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有拘束力。
ndydwyw2019-09-09 10:06:1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ndydwyw2019-09-09 12:40:55 发布在 天涯杂谈
是非黑白,皆可操纵!

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就反言,法院竟然准许了! 一分理没有,找梁宝姗不会输!
ndydwyw2019-09-10 07:35:49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一分理没有,找梁宝姗不会输!
ndydwyw2019-09-10 07:41:27 发布在 天涯杂谈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区别:没你想象的那么简单,不信你来试试!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区别不是很大,一个人审还是增加2个陪审员。
法律这样说的:简易程序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
但大家知道:复杂的案件,法官一个人审,独断专行的可能大。
所以,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只能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看似很清楚,其实尺度很大!因为解释权在独任法官那里,清不清楚、明确不明确、争议大不大,还是他法官一个人判断,还是他一个人说了算。
于是,法律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要考虑。还有,一人独审,三个月内审不完,就要转为合议庭审理。然后走个程序: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变更审判程序,说简单很简单,说难就很难!大部分法官都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情复杂化,不再坚持一个人独审。
但也有不少法官对此做法简单粗暴,态度强硬,拒绝变更为合议庭,你可以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但我法官可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其中不少就是人情案,法官一个人审,可以独断专行,方便操控判决结果!
明明案情复杂、争议巨大,已经不适合一审法官一个人审了,也很少有二审法官予以纠正。二审法官要维护一审的权威!认为这最多是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查清事实,二审法官绝大部分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来驳回这方面的上诉。第二百五十七条是这样说的: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审法官这么做,不可避免地助长了一审法官办人情案时的独断专行。因此而导致的上诉层出不穷,辩护律师一般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来进行据理力争。
但往往作用不大。毕竟,上诉案想翻案,新的证据才是最关键的!严重的程序违反也可以!但不变更审判程序,二审法官通常不以为然,判决结果通常是这样:“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违法”
为了更好理解上述法律条文,举个实例来,大家思考一下:
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不是大案,案情也不复杂,公司给了员工31万项目提成后,另外55万打了工资欠条,但拖欠不给,员工打官司要债。
劳动争议案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告到法院。
仲裁阶段,公司承认欠条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并书面撤回所有鉴定申请,广州市仲裁委判员工胜诉。
一审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公司反言了,不承认欠条上的那个公章,要求鉴定,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员工认为公司已经自认,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再去证明,更何况公司已经撤销过鉴定申请,法院应该驳回。
立案2个月后,第一次开庭,法院对公司的鉴定申请和员工的驳回申请都没有表明态度。
接着,又过了1个月,法院组织摇珠选取鉴定机构。荒唐的一幕出现了:组织摇珠的工作人员一边说有6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只进行第一项申请的摇珠,一边拿出2个珠放进去摇!2选1,而不是6选1!黄埔法院就这么明目张胆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员工当场书面抗议!并要求变更为合议庭!
又过了1个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员工为了节省时间,对欠条自行委托了鉴定,比对样本是公司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上的公章。
鉴定结果:同一个章,而且是先打字,后盖章。没毛病。
开庭后,法院对这个鉴定不予认定,说鉴定没有经过公司认可,没有经过法庭同意,还得鉴定。
按照法律规定,随后的鉴定是重新鉴定,不仅要在收到鉴定意见15天或30天内申请重新鉴定,还要有足够的理由被法庭认可。
公司只是对鉴定不认可,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依申请而进行,申请人都没有,法院去鉴定,谁出鉴定费?法院对异议不做答复,也不说明是不是重新鉴定。
事后得知,这个法官是执行庭的!这个案子,民事庭立案时立了3个案号,都没有她。审理过程中,她才突然插手本案。她是怎么做到的?她的动机是什么?拒不变更审判程序,违反鉴定程序,违反摇珠程序,她这样做,动机很清楚了:就是过来插手案件,找机会徇私!
本案案情复杂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吗?争议大不大?需要变更为合议庭吗?
辩护律师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进行了据理力争。
你觉得二审法官会怎么判?
这个鉴定背后的故事更精彩,还可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
点这里: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25&id=13432181
《一分理没有,找梁宝姗不会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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