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举报武汉市时任江岸区余松、刘江、蔡杰(已公审)犯罪事实

楼主:tyzi0928 字数:1961字 评论数:1485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我是武汉市江岸区新兴街一期的强拆户朱正萍,事发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 身份证号:420102196504011461
联系方式:17702773396

被举报人:
1.余松 原江岸区副区长 现任武昌区(区长)
2.刘江 原江岸区房管局局长 现任江岸区政府办主任
3.蔡杰 原江岸区区委书记 现已公审

驳一:被投诉人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所说法院判决,投诉人败诉。
请问区更新局刘原钰局长,我朱正萍本人谈何败诉,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现附上判决书一份,让大家来评判。现本人要求城区改造更新局刘原钰局长关于法院败诉一事说个清楚明白,拿出败诉的法律依据来。罔顾事实!
驳二:城区改造更新局局长刘原钰所述:我本人朱正萍以生活困难为由其目的是要回私房。
错:我家合法私有产权门面房的在拆迁中,难道不应该给予拆迁补偿吗!谁给你的公权力,权大于法在区城更新局中体现淋漓尽致。我不应要回我的拆迁款吗?这与生活困难有关联吗?我有困难自行解决!我从来没有找你更新局借过一分钱。拆迁补偿款与家中困难是两个概念,不要混为一谈。属于我的拆迁补偿款还给我!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1965年我家位于辅仁村37号住宅一栋面积为 128.34平方米,及另外三栋产权门面房为中山大道1837号(我母亲祖玉琪)面积为82.67平方米、1839号(我舅妈胡继兰)面积为46.11平方米、1841号(我外婆黄腊喜)面积为45.53平方米。这四栋房产在1965年9月14日案发当天被江岸区房产公司以收为国有及纳入社会主义之名没收归为其有权人之手,当时我们家大小人口约20人左右,没收后全部赶到辅仁村37号居住,自己还要出房租租住,另安排其他四家人与我们家同住。辅仁村37号住宅面积为128.34平方米在2010年发还给我家(金额为110152元现金及百步亭景兰苑住房一套89平方,有发还协议作证)与中山大道三栋门面房无任何关联,另在2010年与我家同区同街道同时间段解决业主有梁志友、段爹爹、李月华他们当时全部都是按1万一平方解决的。因我母亲协议已签,我只好认命。(现附上发还协议一份,已信息公开。)

证据1.中山大道三栋门面房在1965年9月14日被江岸区房产公司有权有势的权力人借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之名(现坐落于武汉市八医院隔壁的都市产业大厦,直到拆迁三栋门面房一直都是低砖平方),侵吞了我们家三栋产权门面房,从1965年-2015年收租金(据为己有),现必须追究三栋门面房50年租金被何人收租 栋门面房既未改造、也未经租。也未给留房,政策有5年定租租金从未拿过。经租等同改造、改造等同经租。谈何改造、谈何经租。改造到有权利人腰包收租金据为已有,天理何在,法理不容。(1989)年私改方案234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城区市出租住宅门面不足150平方米不能纳入改造。

证据2.在2015年拆迁中时任江岸区房产局局长为刘江,违法将我三栋分户析产的门面房,过户给王十妹、东风幼儿园、张太平、代幼华。(2007年1号文明确规定: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不能拆迁、不能买卖、不能变更、不能转让、不能分户。另房屋产权的依法转移除了国家征收,和个人之间的买卖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了我的私有产权合法权益。)

证据3.在2015年拆迁中,被时任的江岸区房产局局长刘江、时任江岸区分管拆迁的副区长余松、及时任江岸区区委书记蔡杰(已公审)、三人等侵吞及截流了我们家三栋门面房的所有拆迁款,我们家截止目前未拿半毛钱拆迁补偿款。如我们家任何人拿了中山大道三栋门面房一毛钱拆迁补偿款让他全家死光,本人所述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据4.在2012年武汉市人民政府234号令明确规定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在拆迁中一并解决,原房主100%、租户为90%,请问我的原房主的100%拆迁款被谁侵吞了必须要物归原主。

证据5.与我们家中山大道三栋门面房同区同街道隔壁邻居王幼清家的房产为1956年的公私合营的产权房面积为94.58平方米,在2017年(江岸区副区长司徒毅的包案人)拆迁中合理解决现金880万及三个安置房的指标(现附上王幼清发还文一份)。

tyzi09282021-08-26 13:02:01 发布在 天涯杂谈





tyzi09282021-08-26 14:04:3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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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zi09282021-08-26 14:24:03 发布在 天涯杂谈
一次又一次的栓贴,一次又一次的掩盖事实真相,天理何在?


tyzi09282021-08-26 15:07:40 发布在 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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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zi09282021-09-10 13:53:25 发布在 天涯杂谈